央企幹部酒駕致人死亡,抗訴求緩為何反被加刑?

南都評論員蕭銳

日前,一起認罪認罰的交通肇事案件引發法律界乃至社會層面的熱烈討論。據紅星新聞報道,中鐵公司紀檢幹部餘某平酒駕致人死亡並逃逸,檢方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出緩刑建議,未被一審法院採納,被判處實刑兩年。對此檢方提出抗訴,亦未被二審法院採納,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

央企幹部酒駕致人死亡,還一度逃逸,加上差點成真的緩刑,這些自帶熱搜體質的關鍵詞難免引發網絡熱議。而在法律界對本案則再起爭論,主要圍繞二審判決是否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適用等議題展開。

央企幹部酒駕致人死亡,抗訴求緩為何反被加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餘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審判決。 紅星新聞 圖

“上訴不加刑”原則作為現代刑事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鼓勵和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具有制度意義,刑訴法對此亦有明確。刑訴法對此原則的例外規定中也說,檢方抗訴是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法定情形,業界爭論焦點也恰在於此:本案二審中的檢方抗訴,是對一審判決不採納其緩刑建議的抗訴,帶有明確的求情性質,明顯有別於一般情況下有加重訴求的抗訴行為,是否應當同樣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此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為本輪司法改革的一項新生事物,對於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節約司法資源具有實踐意義。但在檢方給出量刑建議後,具體司法裁量是照單全收,還是有所甄別,在追求司法效率的同時如何兼顧庭審實質化,業界對此一直不乏爭論。

事實上,司法裁量對待檢方量刑建議的態度,從兩高三部的試點指導意見,到刑訴法的因應修改,都明確了“一般應當採納+除外性規定”的模式。而將刑訴法明示的五項不予採納量刑建議的例外情形與本案對照,可以看到,

二審判決糾正了一審基於自首認定進行的減輕處罰,以及未對酒駕從重處罰的裁量,並進行了細緻、充分說理,適用的應是“其他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

央企幹部酒駕致人死亡,抗訴求緩為何反被加刑?

二審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半。

據最高檢2019年12月數據,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檢方量刑建議的採納率超過80%。也正因為如此,本次個案的檢方量刑建議經抗訴依然不被採納,才更加引人矚目。據《檢察日報》報道,2019年9月,浙江台州某認罪認罰案件,一審法院“無故不採納”檢方量刑建議被抗訴,二審法院最終予以改判,量刑建議被採納。

必須要強調的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無論最終檢方量刑建議採納與否,都與法律範疇中的量刑建議採納原則相吻合,不應當被進行某種情緒化的解讀。具體司法裁量都應當基於“庭審中心主義”的立場,對具體個案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和最終的專業判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量刑建議,是對控辯量刑協商結果的固化,從始至終都並非司法的最終判斷,檢方的量刑建議權並不會、也絕不能替代最終的司法裁量,訴訟參與各方對此都應當有基本理性,其與庭審實質化改革更應當同頻共振。

也要看到,圍繞本案從程序到量刑的各種爭議,從一審到二審的司法各環節,對具體法律的適用,特別是二審判決書的充分詳盡說理,都表現出了難能可貴的專業性和較真態度。比如在是否適用緩刑問題上,二審法院明確表示,“應該充分考慮到本案判決對於社會公眾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高度尊重生命價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積極正面導向”。相比一些具體爭議和程序瑕疵,其對實質化的庭審乃至整體司法實踐顯然更具有示範價值。司法文書的充分、詳細說理,意義可能不止於前置性地回應和化解爭議,更在於夯實公眾對法律的信仰。

本來是旨在儘可能節約司法資源的認罪認罰從寬實踐,卻“打滿了全場”,甚至在二審判決後依然引發各界熱烈討論。任何一項法律程序都不應該是走過場,任何一個司法職守都有其使命擔當,這是庭審實質化、司法專業化都賴以維繫和運行的正義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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