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认罪认罚 提升涉黑案件质效

适用认罪认罚 提升涉黑案件质效

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日前,包河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涉黑恶案件中,对一名被告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情简介

适用认罪认罚 提升涉黑案件质效

2018年,陆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童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成立安徽中医大附属三院安中急救转运有限公司,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手段,抢占、控制并垄断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安医一附院高新分院等医院的非急救转运业务。陆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移送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适用认罪认罚 提升涉黑案件质效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告知了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果。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表示愿意适用。包河区院对杨某某提出了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得到杨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认可,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法庭出示了杨某某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被告人纷纷表示认罪,要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给予其从轻的机会。

经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以杨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杨某某及其辩护人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指导意义

该案是包河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黑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杨某某作为一般参加者,在检察机关主导、律师配合下,顺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起到了教育、分化该犯罪组织成员的积极作用。

适用认罪认罚 提升涉黑案件质效

合肥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 卫 霞

文 字 | 黄 涛 黄 凌

编 辑 | 黎晓璠 黄 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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