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0103 公司简称:青山纸业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小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小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建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0年3月13日,公司九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申请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期限不超过24个月,担保条件为信用免担保。

2、2020年4月10日,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恒宝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继续为惠州市闽环纸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分别同意:公司为深圳恒宝通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融资授信敞口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公司为深圳恒宝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申请融资授信敞口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公司继续为惠州闽环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融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5)。

3、2020年4月10日,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水仙药业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购买理财产品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6)。

4、关于公司与南昌环湖公司及阿木尔公司纸材原料侵权纠纷案,2018年12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终审判决,2019年4月22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2019年8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阿木尔公司系合同的真实履行主体,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鉴于上述案件性质及法院审理结果,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阿木尔公司另案提起诉讼,10月17日泉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相关诉讼背景及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1日、2018年5月19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5-043、临2016-038、临2016-067、临 2017-007、临2018-029、临2019-006、临2019-068、临2019-091)。

5、关于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9年4月16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子公司泰宁林场胜诉。2019年7月16日,世丰木业因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3日,省高院驳回世丰木业再审申请。世丰木业因不服终审判决,向三明市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子公司泰宁林场于2020年2月28日收到受理通知书,目前尚无审查结果。相关诉讼背景及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2 月6日、2017年2月22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8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9 月27日、2020年2月29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4、临2015-076、临2017-003、临2017-008、临2017-055、临2018-046、临2019-038、临2019-080、临2020-016)。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其主要原因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产品销售市场低迷,导致产品销量锐减,且产品销售价格同比较大幅度下跌,主营产品毛利同比大幅减少。

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强

日期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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