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小隊長有哪些權利?想提高補償,一定看仔細

鄉、鎮政府是我國行政序列裡面的最低一級,但在徵地拆遷中常常“大顯身手”,其與村委會的最大不同,就在於其也算是一級政府,所以對廣大農民朋友的權益產生更直接和現實的影響。雖然鄉鎮政府和城鎮中的街道辦事處處於同一級別,但從實務上看,鄉鎮政府無論從權力還是影響上都比街道辦更大,扮演著拆遷:小隊長“的角色。那麼,為什麼鄉鎮政府的權力和影響力更大?作為弱勢的被徵收人,我們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世寧律師為大家詳細講解。

一、村鎮政府可以查違建,有權對鄉村違建實施處罰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可以拆除。

據此,鄉、鎮人民政府具有查處違建的權利。也因此,實踐中出現了鄉鎮政府“以拆違促拆遷”的現象。拆遷房所謂的違章建築,很多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被拆遷人也事實上長期使用,一旦遇到拆遷,平常沒人管的所謂違章建築,突然就被納入到強制拆除的程序中。即使真的是違章建築,那也不是說拆就拆,而是必須履行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史律師在實踐中處理過多起這樣的案件,所以提醒大家當鄉鎮政府告知您的房屋是違法建築時,要審查以下幾點:一是房屋是否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二是否經過了嚴謹的調查取證。另外,即使房屋確實違反規劃,能夠限期改正、消除影響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小隊長有哪些權利?想提高補償,一定看仔細

二、監督財務,確保徵地補償落實到位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三部分組成。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安置的,安置補助費也將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實踐中,若鄉鎮政府不作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那麼村民就有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鄉鎮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職責。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小隊長有哪些權利?想提高補償,一定看仔細

三、鄉鎮政府有限參與拆遷

土地徵收程序中,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各項工作中居於主導地位,而鄉鎮政府可以再其主要領導下予以配合、輔助,起到一個輔助工作的作用。實踐中有時出現鄉鎮政府替縣政府“背鍋”的現象,被徵收人要明白這是不合法的,在徵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人無法作為徵收主體。

在徵收實務中,地方上的“徵收指揮部”“領導小組”等臨時性機構也通常設在鄉鎮政府,用於接待前來諮詢、協商的被徵收人和開展相關思想工作。但如果您發現在土地徵收流程中只能見到鄉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或者您見到的相關文件落款處的機關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部門的,就要對所涉項目的合法性有所質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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