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欺詐發行“餘波”:原董事長獲刑三年

本報記者 秦梟 吳可仲 北京報道

5月21日,已退市近兩年的欣泰電氣發佈公告稱,近期收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欣泰電氣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被罰832萬元,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及總會計師劉明勝分別被判三年及兩年有期徒刑,並被處罰金,判決現已生效。

欣泰電氣辦公室人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欣泰電氣的生產狀況並不是很好,處於大部分停產的狀態,由於被證監會定義為公司犯罪,無法拿到大型的訂單,手裡僅有部分的小額訂單。

曾接連狀告證監會、深交所

時間追溯到三年前。2016年7月5日,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深交所依法對其作出退市決定。欣泰電氣也因此被冠以“強制退市第一股”頭銜。

欣泰電氣主營業務為電力、風電、石油業務,主要產品是變電站和電力變壓器,2014年1月27日在創業板上市。

但是,在其上市短短一年半後,即2015年7月14日,證監會就對其展開立案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欣泰電氣不僅在上市申請文件中對相關財務數據做了虛假記載,而且在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也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

2016年7月5日,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深交所依法對其作出退市決定。欣泰電氣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被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892萬元罰款,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不過,對於證監會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欣泰電氣方面並不服氣,於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證監會勝訴。欣泰電氣方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7年12月二審開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但二審後欣泰電氣仍不“死心”。2017年12月22日,欣泰電氣方面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其欺詐發行違法行為發生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決定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開庭公開審理此案。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存在欺詐發行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為2016年7月5日,此時《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已經生效,深交所依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對其作出退市決定,於法有據,判決駁回欣泰電氣的訴訟請求。

或謀求重新上市

2018年9月10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欣泰電氣的重整申請,並指定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擔任欣泰電氣管理人。2019年5月21日,欣泰電氣正式發佈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

山東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程博對記者表示,重整投資人的選任程序和標準是破產重整中的關鍵問題,是企業為改善經營狀況引入新的出資人。

上述欣泰電氣辦公室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正在與一些國企央企和大型民企商談合作,並取得了不錯的進展,但目前不方便透露。

記者從該人士處獲悉,未來欣泰電氣或謀求重新上市。其表示,根據創業板的要求,公司被定義為公司犯罪,不允許重新上市。但是如果公司更名,資產重新注入,未來重新上市還是存在很大可能性的。目前公司進入破產重整,公司人員正在研究如何實現資產轉換,將戰略性地放棄一些傳統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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