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定标分离,最低价中标离场!《招投标法》将迎大改!

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也意味着已颁布实施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或许将迎来大修改!意见征求截止到2020年1月1日,目前已结束,草案正处于进一步修订中。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对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行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如解决了“最低价中标”问题,将评标与定标分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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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征求意见稿中都有哪些亮点?建工社微课程今天就来一一解读。

亮点一:评标与定标分离

现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排序。这样,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就有极大可能中标。

在2012年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又增加了“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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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草案新增条款“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同时,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相当于将决策选还给了招标人,将评标与定标分离。

亮点二:解决了最低价中标的问题

现行《招标投标法》中,中标条件有两个,一是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二者符合其一即可。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最大限度满足”的标准难以界定,所以往往是选择最低价的中标,对质量、安全和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等因素的重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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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中,明确要求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不允许投标人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投标人异常低价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

“最低价中标”离场,今后的项目投标,将会转移到对质量、安全性、环境友好以及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全面比拼中来。

亮点三:允许总承包招标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货物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可以自主确定分包人

。”这样一来,国际上普遍实施的工程总承包(EPC)招标方法有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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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招标示意图

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删掉了“非主体、非关键性”这两个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如果是施工单位总承包,需要把设计工作分包给设计单位;如果是设计单位总承包,则需要把施工工作分包给施工单位。修订草案的调整,为工程总承包的分包提供了法律支持。

亮点四:取消机构和人员资质限制

依照“放管服”改革的方针,国家已经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此次修订草案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的要求,取消了现行《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和资金的限制规定

可以说,修订草案的新规提高了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降低了对其硬性条件的要求,符合招标代理行业“人是核心生产要素”的业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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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了“国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即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以前的行政管理改为行业信用评价,由以前的执业资格变为信息登记,以信息联网全国范围内公开替代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通过信息共享市场选择,形成从业人员优胜劣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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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几点,本次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诸如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提高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信息透明度,对招标投标领域不合理、不适用的规定进行了优化等,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草案目前正处于进一步修订中,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对各位从业者来说,只有理解政策方向,提升自我水平,才能抓住政策带来的机遇,做时代的弄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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