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信訪考評”的壓力,不能靠“口袋罪”

團結湖參考

北京青年報社


關於結婚的事,最近又有了新的風向。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對婚前告知義務,做了一個新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在婚姻登記前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撤銷該婚姻。媒體對這個新的表述產生了很大的興趣,紛紛論證其現實必要性。

我也覺得這個規定很好。不過從以往的立法實踐看,一個良好的立法本意,能否產生正面的社會效應,還需要通過時間來檢驗。比較困擾我的問題是,到底什麼是“重大疾病”,法律能不能說得更清楚一點?還有舉證的問題,就是你怎麼證明自己已經告知了對方你的病情?這兩個技術性問題看起來有點瞎較真,但其實很重要。看起來,未來的年輕人在結婚之前,很有必要問自己一個問題:我到底有沒有病?

最近有個案子引起了我的興趣。河南省南召縣幾個農民因為失地等問題多年信訪,被當地法院一審判處尋釁滋事罪,各自領刑一年六個月。類似的案子比較常見,那這個案子又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呢?第一個情況是,其中65歲的賀立順,在案子開庭之前就死在了看守所裡。南召縣公安局和死者家屬採取“私了”的辦法處理此事,在並未屍檢的情況下做出了“正常死亡”的結論。第二個情況是,該案一審宣判後,有關方面要將患有冠心病的賀立軍“再度收押”,但看守所竟然拒絕接收。

對基層現實有所瞭解的人,都不難明白這個案子是怎麼個狀況。幾個被當地政府視為“刺兒頭”的年邁農民,因為屢教不改,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本來要告他們敲詐勒索罪,但可能是有高人指點,說這個罪名很難成立,於是在開庭之前,檢察院臨時追加了一個尋釁滋事的罪名。一審中,敲詐勒索罪果然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但尋釁滋事罪卻得到了認定。你要問我,這幾個老農怎麼就尋釁滋事了呢,我也不太清楚,但從法院的判決看,他們的主要犯罪事實是,四年前在中央巡視組進駐河南期間,到巡視組的駐地“打橫幅、衝擊賓館門口”。

讓人感到不好理解的地方是,如果涉案四人真的做出了“衝擊”的行為,當地司法機關應該及時做出反應,不應該拖這麼久。但從媒體的報道看,所謂打橫幅和“衝擊”,並沒有得到很有力的證據支持。那麼,是不是老百姓向中央巡視組反映問題,在當地看來就是一種“罪狀”呢?如果地方法院這麼認定,未免有點政治不正確。

客觀地看,地方政府確實面臨“信訪考評”的壓力,但化解這種壓力的方式,卻能反映出基層治理的水平。賀姓四人在信訪一段時間後,與當地政府達成了“停訪息訴”的協議,在兩年時間裡基本相安無事。但因為當地含糊承諾的林權證一事遲遲得不到落實,他們又走上了信訪之路。但這一次他們碰到了“硬茬”,大概是因為南召縣換了領導,他們一去縣紀委,就被抓了起來,一個多月後就被批捕了。一個民生問題,就此升級為刑事案件。賀立順在看守所意外身亡之後,檢察機關依然對其他三人提起公訴,從中不難看出“打擊”的決心。兩次開庭之後,勉強判了個眾所周知的“口袋罪”,終於以司法裁判的方式“終結”了這樁公案。但是,這真的是解決民生問題的最佳路徑嗎?

南召縣這個案子,讓我想起了另一個人,那就是河北灤平縣八旬老太李淑賢。李老太也是因為信訪的問題,被地方法院判處尋釁滋事罪,關進了監獄。在監獄裡,她兩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卻仍然不能保外就醫。但耐人尋味的是,去年十二月初,承德市人大副主任、灤平縣委原書記蔡福浩落馬的同一天,李淑賢就被假釋了。有的事實在太不得人心,誰也不願意揣著那塊燙手山芋。南召縣的賀立軍為什麼在判刑之後被看守所“拒收”呢?道理大概也是如此。誰的心裡還沒有一塊明鏡啊?

基層的事情,可能比我們想象的更復雜,但我總是相信,在涉及民生的問題上,除了“雷霆手段”還應該有“菩薩心腸”。你發展經濟也罷、整治社會秩序也罷,目的是什麼呢?還不都是為了讓老百姓安居樂業。若是遇到了什麼矛盾就祭出“牛刀”,只怕牛刀和雞都不會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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