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教育局人員剽竊論文被判侵權不履行判決,法院立案執行

因先後兩次剽竊福建省永泰縣城南小學語文老師盧強禎論文,永泰縣教育局工作人員蔡品團被對方訴至法院。經審理後,法院判定其“行為構成侵權”,應在相關刊物上刊登道歉聲明,同時給予對方經濟賠償。

4月9日,盧強禎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近5個月後,蔡品團未曾提起上訴,也未履行法院判決。

公開資料顯示,2000年9月至2009年9月,蔡品團也在永泰縣城南小學任職,歷任教導主任、副校長。盧強禎告訴澎湃新聞,自己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月27日,法院方面回覆“已立案執行”。

澎湃新聞聯繫蔡品團採訪,對方聽明來意後,以“不方便、沒時間”為由掛斷電話。

評職稱時意外發現教學論文被剽竊

盧強禎50歲,系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縣城南小學語文老師。據其回憶,2005年,自己寫有一篇題為《緊扣“落”字揣意悟情》的教學論文。“永泰縣教師進修學校一名領導來城南小學檢查工作時,發現了我這篇論文,說寫得很好,建議我發表。”盧強禎告訴澎湃新聞。

當年5月20日,前述論文發表在刊物《福州課改(小學版)》2005年第25期(總第39期)上,約7個月後,又被髮表在刊物《成才之路》上,盧強禎因此獲得成才之路雜誌社頒發的教育論文三等獎證書。

2006年7月,盧強禎撰寫的《不妨讓“複述”變變臉》一文在省小學語文教學論文評選活動中榮獲二等獎。時年8月,盧強禎將文章標題改為《“變臉”複述》,發表在刊物《福建省小學語文教學優秀論文選編》上。

2018年9月,因參評福建省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需要,盧強禎在網上搜索自己曾經發表的教學論文。他偶然發現,上述兩篇教學論文被永泰縣教育局學安科工作人員蔡品團“剽竊”,並予以公開發表。

公開資料顯示,2006年11月,署名為蔡品團的文章《不妨讓“複述”變變臉》發表在刊物《小學教學參考》上。該文章被收錄在“CNKI知網空間www.cnki.com.cn”上。2013年3月,署名為蔡品團的文章《緊扣“落”字揣意悟情》發表在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小學語文教學新探索》上。2014年1月28日,該文章被收錄至福建基礎教育網。

經對比,蔡品團發表的兩篇教學論文,從標題到內容均與盧強禎論文高度雷同。公開資料顯示,2000年9月起,蔡品團擔任永泰縣城南小學教導主任,2005年5月任副校長;2009年9月,蔡品團轉任永泰縣葛嶺中心小學校長,直至2017年9月,其擔任永泰縣城關小學校長;2019年9月起,蔡品團轉到永泰縣教育局學安科工作,至今仍在職。

盧強禎認為,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他與蔡品團同在永泰縣城南小學教導處辦公,兩人交集頗多,後者不久成為該校副校長。2006年11月,署名為蔡品團的文章《不妨讓“複述”變變臉》即公開發表。“對一文的剽竊應該發生在他做城南小學副校長期間。”盧強禎說。而在擔任永泰縣葛嶺中心小學校長後,蔡品團又剽竊了《緊扣“落”字揣意悟情》一文。

縣教育局調查稱“未發現剽竊”

發現文章被剽竊後,盧強禎分別網購了《小學教學參考》《小學語文教學新探索》兩本刊物的相應期數,以保存證據。

盧強禎稱,蔡品團憑藉“剽竊而來”的兩篇文章參評“小中高”職稱和學科帶頭人,均獲通過,而自己的職稱評選卻受到了影響。

2018年9月27日,盧強禎向永泰縣信訪局反映此事,後被轉至縣教育局組織人事科處理。同年12月25日,縣教育局向盧強禎出具《答覆意見書》。

該文件顯示,2009年9月,蔡品團申報“小中高”教師職務任職資格並獲通過,《不妨讓‘複述變變臉’》系其送審代表作;2014年5月,蔡品團被認定為福建省第四批中小學(幼兒園)學科教學帶頭人,參評論文包括《緊扣“落”字揣意悟情》。

但在“送審論文鑑定情況”中,永泰縣教育局稱,經鑑定,上述兩篇文章總文字複製比分別為10%、2%,因此“未發現有剽竊情況”。

這一結論令盧強禎難以接受。簽收《答覆意見書》時,其寫下了“絕不服氣”幾個字。

盧強禎稱,教育局調查期間,他多次與蔡品團交涉,希望後者公開道歉,聲明論文系其剽竊。但對方僅表示“萬分懺悔”,願意賠償損失,並通過中間人前來說服他“放棄”,要“大度一點”。

“但我要的是著作權,因此不答應他。”盧強禎說。

法院判決“侵權成立”後,被告至今未履行

雙方經多次溝通,未達成協議。2018年,盧強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蔡品團停止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據盧強禎稱,自己專門買了一本《知識產權法》,“讀完以後就去告”。

根據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盧強禎與蔡品團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公開審理了此案,並於11月15日作出判決。

盧強禎訴稱,被告蔡品團於2009年利用《不妨讓“複述”變變臉》一文通過福建省“小中高”教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評上“小中高”高級職稱;2014年5月,其又利用《緊扣“落”字揣意悟情》一文作為參評論文,被認定為福建省第四批中小學(幼兒園)學科教學帶頭人。

盧強禎認為,被告的上述著作權侵權行為使自己獲利的同時導致原告受到極大損失。原告不僅在同行、同事之間備受非議,精神也受到極大煎熬和痛苦,而且因此“未能順利獲評職稱”,職業生涯遭遇損失。

對此,被告蔡品團辯稱,涉案的兩篇文章是原告與被告在城南小學共事期間由被告創作的教學論文。被告當時擔任該校教導主任,原告負責教研工作,雙方同在一個辦公室,2005年至2006年,為參加福州課改科研項目及教學論文比賽,被告將論文初稿提供給原告,由原告提出部分修改意見後將論文用於評選,原告主張涉案論文由其單獨創作與事實不符。

此外,蔡品團稱,自己曾在2005年至2017年期間發表過多達11篇的教學論文,足以應對職稱評定所需的論文考核,不存在抄襲文章的必要。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署名為盧強禎的兩篇涉案文章發表時間均早於署名為蔡品團的文章。被告主張涉案的兩篇文章系其創作並由原告提出部分修改意見,且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其與原告於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同在永泰縣城南小學教導處工作,但被告沒有提供其是涉案兩篇文章作者的證據。

“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原告(盧強禎)系涉案文章的作者。”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比對,被告蔡品團發表的兩篇文章與署名為盧強禎的文章相比,僅部分表述略有不同,其他內容基本一致,“故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此外,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在庭審過程中承認其在2008年參評職稱時使用了文章《不妨讓“複述”變變臉》,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僅憑該篇文章就評上“小中高”職稱並增加工資。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蔡品團應在《小學教學參考》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被告蔡品團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盧強禎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

“判決書出來後,我鬆了一口氣。”盧強禎告訴澎湃新聞,但令他沒有想到的是,去年11月15日判決書生效至今,蔡品團沒有提起上訴,也未履行判決,向其公開道歉並給予經濟賠償。盧強禎稱,自己多次找蔡品團“要個說法”,但未獲回覆。

4月9日,澎湃新聞聯繫蔡品團採訪,對方聽明來意後,以“不方便、沒時間”為由掛斷電話。此外,澎湃新聞多次致電永泰縣教育局組織人事科相關領導瞭解情況,對方稱瞭解情況後回覆,但截至發稿前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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