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涇縣將迎來最長禁漁期,長達十年

涇縣青弋江干流水域禁捕通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切實保護好我縣重點水域的水生生物資源和水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和時間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19〕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涇縣青弋江干流水域實施禁捕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捕範圍

  涇縣青弋江干流水域(陳村水庫壩下至與南陵縣交界處,青弋江支流以其入江口為界)。

二、禁捕時間

  自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施常年禁捕,暫定禁漁期10年。

三、禁捕事項

  (一)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不得使用電魚、毒魚、炸魚、魚鷹等方式和地籠、迷魂陣、絲網、拖網等漁具進行捕撈,不得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棲動物。

  (二)禁止製造、銷售“電毒炸”工具、非法網具、禁用漁具。

  (三)禁止收購、加工、銷售、利用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四)休閒垂釣只允許一人一杆、一線、一鉤(單鉤),不得使用各類探魚設備和視頻裝置。嚴格禁止多線多鉤、長線多鉤、單線多鉤等對水生生物資源破壞較大的釣具釣法。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嚴禁利用垂釣從事或變相從事生產性捕撈。

  (五)違反禁捕相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遵守本通告禁捕相關規定,歡迎監督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舉報電話:0563-5033365(涇縣農業農村局),110(涇縣公安局),0563-5106508(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其他事項

  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採集水生生物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本通告自 2021年1月1日0時起實施。

通告!涇縣將迎來最長禁漁期,長達十年


來源:涇縣人民政府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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