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眼有話說:關於2018年中超聯賽最佳裁判評選標準的看法

2018年中超聯賽於2018年11月21日在海口舉行了盛大的頒獎典禮。鷹眼作為一家專門研究裁判業務、觀察和呵護裁判發展的自媒體自然對年度最佳裁判(俗稱金哨)這一獎項尤為關注!大家都知道了,最終來自大連足協的張雷獲得了2018年中超聯賽最佳裁判獎項(金哨獎),來自北京的黃燁軍和傅明分獲銀哨和銅哨。

對於誰獲得這個獎鷹眼都沒意見,畢竟每一名裁判員這一年都付出了辛勤的勞動,就像某獲獎者的獲獎感言中提到的,平時要犧牲很多的休息時間,工作時間,甚至還要被扣工資......


鷹眼有話說:關於2018年中超聯賽最佳裁判評選標準的看法


但既然設立了這個獎項,畢竟就會排出個一、二、三、四… …類似於這種獎項的評選,不會像最佳射手、助攻王等獎項能夠通過量化來衡量,因此這種獎項的評定往往是多個維度和參數綜合下來得出的。那麼今年的最佳裁判到底是怎麼評出來的呢?

據鷹眼瞭解,這個獎項有如下幾個主要指標:裁判員跑動距離、執法場次淨打時間、VAR的使用、臨場裁判監督打分、媒體評分等。但是,具體每一項如何得分、分數的權重佔多少,鷹眼不得而知。

今天我們說說關於評選的參考指標:鷹眼認為,無論是政府組織、單位學校,每年都會有各種優秀獎項的評定。但評選標準一定是在評選之前公開和擬定好的,但我們這個最佳裁判的評選標準卻是在聯賽即將結束的時候,才設定了上述幾項為參數的評判標準,這不得不讓人對於評選標準提出質疑:會不會有些評選標準是為了某些人而設定的(類似“蘿蔔”招聘)?當然從一個公平公正的角度上講,我們希望以上的這些假設都是陰謀論。可事實卻是,對於這次評判標準,怎麼評的,裁判圈內幾乎沒有一個人能說清楚,估計連金哨張雷自己都很難想象自己是怎麼就成為了今年的金哨。


鷹眼有話說:關於2018年中超聯賽最佳裁判評選標準的看法


我們再來看看今年評選的幾個參考要素,看看裡面有沒有什麼奧妙。

首先說,第一項,裁判員場均跑動距離。顧名思義,就是裁判員在場上跑了多少。

舉例,例如A裁判全年執法10場中超,全年所有場次跑動共10萬米,那麼他的場均跑動距離就是10000米。對於這項數據來說,官方有資料可查,每個人跑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被人為的干預和修改。這項標準,誰跑的多,誰在這一項上得分就多。對於這項標準來說,無可厚非,但這絕不是主要因素。因為能夠參與聯賽執法的裁判員都是通過了嚴格的體能測試,完成比賽的跑動基本能力都沒問題。裁判員在場上跑動的目的是為了服務於判罰,尋找更好的觀察角度和最佳距離。以2018年世界盃為例,裁判員場均執法跑動距離為10500米左右,而我們聯賽的多數執法裁判員的場均跑動幾乎都能達到10000米,有些體能充沛的裁判場均跑動能夠達到11000(左右)。這說明了我們的裁判員在平時的訓練中,非常注重體能的訓練和適時調整,能夠勝任高強度的執法工作。但有個觀點一定要明確,跑的多的,不一定在場上會跑(即選擇最佳位置和角度);同樣跑動距離多的,不一定在場上他判的就準。對於從事裁判工作的同志應該清楚,人的觀察是個由近及遠的視角逐漸放寬的過程,有科研機構統計過,裁判員的最佳判罰距離是距球15米左右,有的時候距離太近會干擾比賽的流暢性並且未必判罰準確。所以,這項指標作為一項評定因素是可以的,但絕對不應該作為重要的考量指標。

我們再來看看另外一項指標,就是比賽的淨打時間。我們聯賽在提倡提高淨打時間、減少比賽停頓、提高比賽的觀賞性。這項指標需要運動隊、裁判員共同努力來完成。事實上,這項指標的主要因素在於運動隊的技戰術打法,執法裁判絕對不會起到主要作用。大家都知道國內有些隊伍是講究地面傳控打法的,比賽流暢度高,例如廣州恆大、上港、國安、富力等隊;而有些球隊如河南建業、北京人和、大連一方、長春亞泰等,這種隊打法粗獷,長傳衝吊,比賽中故意犯規多、停頓多,隊員正常倒地不及時起來繼續比賽現象多等等。像聯賽中有些無關緊要,不涉及爭冠與保級的比賽,比賽流暢,犯規少,個別場次淨打時間都超過了60分鐘。而像一些爭奪很激烈的比賽,淨打時間有時就低的可憐。舉個例子,本年度中超聯賽中,上港與恆大兩回合的焦點比賽淨打時間分別為47分48秒和43分36秒。


鷹眼有話說:關於2018年中超聯賽最佳裁判評選標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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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執法這兩場比賽的裁判員均來自歐洲,所謂請來的高水平裁判(其中還有世界盃裁判)。如果要按照衡量淨打時間來衡量這兩場比賽的裁判員執法,那麼肯定不能定性為優秀裁判。所以說,用這個指標來作為評選的參考指標顯然是欠考慮的。

我們再來看看關於VAR的使用。本年度,中超聯賽全面使用了VAR這項技術。就像新晉金哨所言,VAR大大的減少了執法裁判員的壓力。的確是這樣的,自從有了VAR,關鍵判罰的錯漏判明顯有所減少。而且,一旦裁判員場邊進行了VAR回看之後,無論到場裡做出什麼樣的判罰決定,隊員幾乎沒有異議,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裁判員的壓力,降低了裁判員的執法難度。本年度金哨的評選,也加入了VAR使用這一條款。但具體考量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不得而知。是看VAR看的多的好呢,還是看的少的好呢?自然,看的多的,說明初始判罰的錯漏判多,看的少的則說明初始判罰錯漏判少。但會有個別情況,例如,VAR介入了,裁判員不去看,或者看了之後不再改判的情況。按鷹眼的理解肯定是VAR介入少的裁判說明水平高,能力強。那麼看的少的裁判在這一項上的得分是不是應該高呢?按常理來說,應該是這樣的。但實際情況恐怕不是這樣的,為何呢?據鷹眼觀察統計數據,在角逐最後金哨的三名候選人中,有一名裁判全年一次VAR都沒看過,而另外一名裁判全年看了十幾次VAR,位於執法中超裁判之首。這二人形成了鮮明對比,但這二人卻同時進入了最終三甲,這就有點奇怪了,到底是看的多好,還是看的少好呢?因為,據說評判標準中,有個規定,某一項在全體裁判員排名靠後的,該項則不得分。那麼,勢必,剛才所舉例的這二人在VAR使用這項上,有一個人的得分應為零。但在這項得分為零的基礎上,最終總分還能排進前三,勢必說明這名裁判在其他項得分上一定有著超高的得分,否則很難把評估總分提升回來。

我們再來看看評比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就是臨場裁判監督的打分。中超聯賽每一場,中國足協裁判部都會安排一名裁判監督,負責賽區裁判監督工作,尤其是為執法裁判表現評定打分。2018年,被批准合格的中超裁判監督共18人。這裡給各位提供一個數據,本賽季張雷共執法中超聯賽11場,黃燁軍執法11場,傅明執法17場。擔任張雷執法比賽監督工作的共7人,其中有兩位裁判監督,全年共擔任張雷比賽監督6場(兩人均為3場);傅明全年執法17場比賽中,共有11人擔任了裁判監督,其中有兩位監督擔任3場,另外兩位監督擔任2場,其餘7人各擔任一場監督。為什麼要把這個數據擺出來?細心的人可能會發現這麼個問題:由於地域迴避等原則,一個賽季下來一名監督監督一名裁判兩場比賽還可以接受,如果出現3場以上,那麼這個監督選派和安排合理嗎?(設想一下,如果裁判監督的三次打分都是高分對其他執法裁判公平嗎?)這樣的安排是有意為之還是純屬巧合?舉個例子:比如A監督和B裁判員關係較好,打分的時候會不會有人情分的考慮?很多人可能不清楚,裁判員的打分是分檔次的,比如說中等難度比賽,裁判員良好的完成比賽任務,打分可在8.0—8.4之間,具體打多少分全靠當值裁判監督說了算。打8.0也可以,同樣打8.4也說的過去,那麼關係好的裁判就往上限打,不好的就往下限打。有的時候單場得分差個0.1或0.2看似不算什麼,但全年下來這個平均分卻不得了。據瞭解,金哨評選活動,裁判全年的平均分有時要以百分位來計算才能分出最後的名次。


鷹眼有話說:關於2018年中超聯賽最佳裁判評選標準的看法


據說,本年度中超裁判監督打分還有個怪現象,比如說某場比賽當值裁判員出現了一次巨大爭議判罰,裁判監督可以先按照當值裁判員判罰正確給予打分,之後提交裁判委員會評議組評議,如果評議組評議結果認為當值裁判員判罰可以支持,那麼打分則不予更改和降低。如果評議組認為當值裁判員的判罰是錯誤的,按道理來說,則要根據是否影響比賽結果等因素重新對裁判員給予打分,但據瞭解,即使評議組認為當值裁判錯判,同樣也不更改之前的評議分數。那麼,這個評議還有何意義?還有何公平、公正而言?!

另外一項,關於媒體給裁判員打分的考量,這裡就不想多說了...因為,鬧不好哪天我們這個公眾號會被封殺了…

關於今年金哨的評選最終結果鷹眼認為,每個關心足球,熱愛足球裁判工作,或者是從事足球裁判工作的人,心裡都有一杆秤,都有自己心目中的金哨。

對了,還有個數據要跟大家通報一下,2018年全年共有47場比賽是由外籍主裁判執法的,佔全部240場比賽將近20%。這個數字為歷年之最。

今天說的挺多感覺有點累了,不過鷹眼是希望中國足球好,中國足球裁判更好!對於這次年度最佳裁判的評選相關管理部門是不是應該總結和反思一下這一年的工作?好的方面繼續努力和發揚,做的不妥的地方是否應及時調整、努力提高?

希望足協相關部門下個賽季能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做好自己的工作,行使好自己的權力,使裁判隊伍成為一個團結、凝聚、向上並與時俱進的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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