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除固定撫養費之外,能否另行主張大額開支?

案例簡介

小王(2005年出生)的父母於2018年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確認:小王隨其母親於某生活,由其父親王某每年支付撫養費4000元,此後小王隨於某生活至今。2019年小王因患有蛋白尿、慢性腎炎綜合徵多次就醫診療,花費醫療費若干。小王訴至法院請求其父王某承擔其因治病花費醫療費的50%。王某辯稱,根據法律規定,撫養費應包含教育費、醫療費,王某已經按照調解書確認內容每年支付了固定數額撫養費,無需單獨再負擔醫療費。請求法院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小王因病治療產生的合理醫療費為5000元,判決由王某承擔50%即2500元,王某主張醫療費已包含在其支付的撫養費內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在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的情況下,是否有義務另行負擔子女的醫療費?夫妻離婚後,對子女仍負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夫妻一方,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撫養費支出應保障雙方負擔的均衡。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往往已經實際承擔了更多的金錢與感情投入,如果對約定數額外但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全部不予支持,則會加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負擔。既會破壞夫妻雙方負擔的均衡,也會損害撫養子女一方繼續為未成年人進行醫療投入的意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對撫養費外延進行了界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雖然法律規定撫養費包含了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此處的撫養費應為基本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不應包含因治療重大疾病所花費的大額醫療費。本案中,原告小王因患有疾病兩次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若干,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已遠遠超過了其父母在離婚調解書中確定的撫養費的數額,應屬大額醫療支出,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發,王某理應承擔醫療費的50%。

本案經法庭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理,送達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王某也積極履行了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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