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自願認罪?

你是否自願認罪?

“認罪”≠認罪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以後,偵查機關會對其進行多次訊問;案件開庭審理時,法官也會對其進行再次訊問……

訊問時,許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為了得到從輕處罰,常常把“是”、“我認罪”、“你說啥就是啥”……掛在嘴邊。然而口頭上的“認罪”二字並不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認罪。

認罪,要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犯罪罪名、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異議。也就是說,辦案人員在向其訊問案發經過時,如果其閉口不談,或閃爍其詞,或遮遮掩掩,或虛構事實,僅僅單純地說一句“我認罪”,是不會被認定為具有認罪情節的。

你是否自願認罪?

認罪認罰>認罪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召開新聞發佈會,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認罪認罰需要具備兩個要件:

  1. 認罪,指對犯罪罪名、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均無異議,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 認罰,指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自願接受處罰。

認罪認罰,相較於認罪,多了一條“認罰”。也就是說,除了認罪,還需要自願接受處罰,積極退賠被害人、積極繳納罰金、接受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等。

你是否自願認罪?

自首>認罪

自首,一般上具有三種情況:

  • 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自首,相較於認罪,多了一條“主動投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必須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才構成自首。如果單純的主動投案,或者單純的如實供述,則不構成自首。

你是否自願認罪?

自首>認罪認罰>認罪

自首、認罪認罰、認罪,均是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但三者的從輕處罰幅度有所差別:

  • 自首>認罪認罰>認罪

問:在判刑時,如果自願認罪,刑期能減少多久?

答:一般上在量刑時,這類從輕處罰的情節是按照百分比往下減的,而非單純地減少幾個月或幾年。此外,這個百分比是有一定的幅度,並非確定的數字,法官會綜合全案情節以及同類型案件的處理結果等,最終確定該起案件中該被告人應該減少百分之幾或百分之幾十。

當然,以上三種情節都只是可以從輕處罰,並不是應當從輕處罰。如果結合全案案情以及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自首目的性等因素,審判人員認為被告人不適合從輕處罰的,即便他具有自首或認罪認罰等情節,也是不會對其從輕處罰的。不過,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上具有認罪、認罪認罰、自首等情節的,都會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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