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500元, 又給騙子轉2500元, 能不能認定詐騙罪?

文/律政大俠

導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詐騙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各地的經濟收入情況並考慮本地社會治安情況在2000元至4000元之間確定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一般都確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

筆者今天看到一個網絡段子,丈夫對老婆說自己被騙500元,然後報警,但是警察叔叔就說500元不能立案。於是丈夫就想當然給騙子再轉了2500元,但是騙子是個高手,知道詐騙3000元就算是構成詐騙罪。於是騙子又轉回給丈夫1元,以為實際詐騙2999元,仍然不能立案,反反覆覆。當然這是個法律有關的段子,但是實際生活中有沒有?可能也存在。但是筆者想勸告大家,被騙了幾百塊別想著為了能立案再轉幾千給騙子,那真的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被詐騙500元, 又給騙子轉2500元, 能不能認定詐騙罪?

詐騙罪的成立基本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詐騙罪成立必然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行為人必須是實施了詐騙的行為,包括捏造事實和隱瞞真相;使得受害人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受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詐騙罪的構成必須要基於這三個條件都滿足才可以,缺一不可。

被詐騙500元, 又給騙子轉2500元, 能不能認定詐騙罪?

本案實際詐騙500元,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件第一次實施的詐騙500元的行為,我們可以認定為是詐騙,而由於數額沒有達到法定的立案標準,因此不予以立案。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要求返還財產,救濟方法包括協商(比如告知其詐騙的法律後果,讓對方主動返還)、訴訟等手段。

但是第二次受害人的行為主動轉賬2500元,行為人沒有實施詐騙的行為,也沒有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使得受害人錯誤的認識,從而達到錯誤的處分自己的財產,因為完全不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成條件。騙子可能還在背後偷著樂,受害人真好,本來被騙500元,還不知足,非的主動轉賬2500元。而受害人主觀上已經知道對方是騙子,就不會產生錯誤的認識,因此無論如何都不會構成詐騙罪。騙子只想到其一沒想到其二,還需要好好學習法律。只知道立案標準是3000元,不知道後邊的轉賬其實就算滿3000元也不構成犯罪,於是兩人玩起轉賬。

雖然是段子,但是筆者想告訴大家的是,面對這種事情千萬不要為了能夠立案,主動轉賬。且不說不能立案,就算能夠立案那也加大自己的損失,賠了夫人又折兵。況且現在網絡詐騙盛行,很多的詐騙犯罪手段高明,偵破難度很大。即使立案抓到了,被騙的錢還不知道能不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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