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規範口罩及原材料生產經營秩序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整治規範我市口罩及口罩生產設備、原材料生產經營秩序通告如下:

一、生產經營者必須依法持有營業執照,無照生產經營的,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嚴格處理。

二、產品必須檢驗合格方可銷售。從嚴打擊製售“三無”、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行為;產品抽檢不合格的,依法從嚴處理。

三、生產經營者必須確保安全生產。對不具備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用電設備安全條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四、生產場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定。對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噪聲、固體廢棄物等不符合環保規定的,依法責令停業整改。

五、生產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依法打擊和查處偷逃稅收行為。

六、整治規範口罩及口罩生產設備、原材料生產經營秩序工作。各鄉鎮(經開區)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市公安、市監、應急、消防、稅務、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強化協作。對存在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嚴厲問責。

七、凡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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