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問題探討

目前關於下一次工業革命,有人認為會由5G或人工智能來引領,也有人認為會因為5G、人工智能、生命科技、太空科技、新能源技術的發展而產生,無論哪種觀點都把人工智能定義為重大戰略領域。

因此,為人工智能立法,很重要,也很必要。

為人工智能立法,既有迫在眉睫的問題也有屬於深謀遠慮的規劃。

人工智能立法問題探討

立法目標:

行業規範、風險控制、鼓勵創新

目前國際上針對為人工智能立法,除中國外,主要有三個集團,德國(保守)、歐洲(除德國外,激進)、美國(實用主義)。

德國立法思路認為人工智能處於起步,未知因素頗多,不宜超前立法,以至於限制行業發展。

德國以外的歐洲國家,大多較激進,認為應提早建立行業規範,防範人工智能帶來的風險。

美國製定了《人工智能未來法》等,目前立法思路是重在鼓勵發展,限制性東西少。

我們應該借鑑德國和美國的立法思路。

人工智能立法問題探討

個人認為目前人工智能立法,應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 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和建立行業規範;

2. 隱私保護(無處不在的數據捕獲,對數據隱私構成威脅),機器的自我學習導致的數據隱私問題;

3. 防止商業欺詐、弄虛作假(有些電視節目上的機器人秀,有後臺操控嫌疑,並非機器人自主);

4. 防止技術濫用(目前存在機器人電話話務員的濫用);

5. 重視機器為人類做決定的機遇和風險;

6. 是否賦予機器人人格?應在法律層面探討;

7. 如何進行機器人導致損害的責任認定;

8. 人類與智能機械的結合導致的倫理問題(例如智力殘缺人士藉助人工智能提升能力導致的倫理問題);

9. 人工智能搶奪人類工作機會的問題;

10. 人工智能創作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人工智能立法問題探討

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問題是:

1. 隱私保護(智能人臉識別技術帶來的隱私保護問題);

2. 防弄虛作假(部分機器人秀有弄虛作假嫌疑);

3. 防技術濫用(智能電話機器人的使用導致騷擾電話氾濫)。

人工智能立法問題探討

建議根據人工智能發展分階段、分步驟逐步完善相關法規,特別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1. 過渡監管可能扼殺創新。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因噎廢食。

2. 借鑑德國和美國立法思路。鼓勵創新為主,監管風險為輔。

3. 避免兩個極端。鼓勵創新減少監管,和因風險控制而過渡監管。

4. 不建議設置行政許可。不為人工智能的開發設置門檻,如為人工智能開發設置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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