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帶導盲犬乘車被趕:給視障人群多些善意

這兩天,一段“交警扮盲人帶導盲犬坐公交被趕”的視頻上了熱搜。視頻中,山西交警莉姐扮演盲人體驗生活,她牽著自己的導盲犬乘坐公交車,卻遭到司機和乘客的驅趕。隨後,涉事公交公司回應稱,帶導盲犬乘坐公交要出示殘疾人證和導盲犬資格證,司機沒有要求乘客出示且態度有問題,會予以處理,並加強相關培訓。

關於導盲犬是否能進入公共場所的問題,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十六條已作出明確規定:“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而此次“社會實驗”的發生地山西,在2010年就曾出臺《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其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殘疾人可免費攜帶輔助器具和導盲犬。但現實中,在很多地方,導盲犬在公共場所暢行無阻仍是奢望。

從輿論反饋看,與該司機一樣,因擔憂安全問題排斥導盲犬進入公交車的聲音不在少數。就此看,導盲犬進入公共交通,雖有法律支持,但落地實行難度不小。這也折射出了視障人群帶導盲犬出行的現實困境。

但對於視障人群來說,導盲犬與其說是“指路的工具”,不如說就是他們的“眼睛”。從這個層面來講,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尊重和理解帶導盲犬乘車的乘客,其實也是對視障人士權利的尊重。

回到該事件上,事情算是有了個不錯的結尾:公交公司方面做出了糾錯的表態。希望其能以此為契機,及時改進工作方法,給視障人群提供更細緻的公共服務;也期待更多公共場所能對鏡自照,對無意識排斥帶導盲犬乘車的現象加以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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