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2018]832號)核准,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公司”或“發行人”)非公開發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幣1元,每股發行價格人民幣8.02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15,899,988.52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實際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305,409,422.49元。本次發行證券已於2018年9月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或“海通證券”)擔任其持續督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持續督導期已屆滿,海通證券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等法規、規範性文件相關要求,出具本保薦總結報告書。

一、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承諾

1、保薦總結報告書和證明文件及其相關資料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本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保薦總結報告書相關事項進行的任何質詢和調查。

3、本機構及本人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採取的監管措施。

二、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發行人基本情況

四、保薦工作概述

1、盡職推薦階段

在盡職推薦階段,保薦機構積極協調各中介機構參與永創智能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出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文件後,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工作,組織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核查,並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推薦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關文件,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持續督導階段

在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1)督導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規定,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發行人資源的制度,督導發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規範等;

(2)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發行人利益的內控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衍生品交易、對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3)督導發行人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並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

(4)督導發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5)持續關注發行人及其主要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的承諾的履行情況,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6)持續關注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或者被證券交易所出具監管關注函的情況;

(7)持續關注公共傳媒關於發行人的報道,及時針對市場傳聞進行核查;

(8)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並發表意見;

(9)根據監管規定,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

(10)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規定及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六、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1、盡職推薦階段

在盡職推薦階段,發行人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供本次證券發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資料和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和核查工作,為保薦機構開展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推薦工作提供了便利條件。

2、持續督導階段

在持續督導階段,發行人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於重要事項或信息披露事項,發行人能夠及時與保薦機構進行溝通,並根據保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為保薦機構履行持續督導職責提供了便利條件。

七、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的說明及評價

在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階段,發行人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出具相關專業報告,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並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核查工作及持續督導相關工作。

八、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保薦機構對於發行人持續督導期間與保薦工作相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及事後及時審閱,督導公司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薦機構認為,持續督導期內發行人按照證券監督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依法公開對外發布各類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確保各項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九、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了審閱,認為發行人本次證券發行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募集資金使用的審批程序合法合規,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結的保薦事項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證券發行募集資金尚未使用完畢,募集資金餘額為28,893.34萬元。海通證券將繼續履行對公司剩餘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的持續督導責任。

十一、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無。

保薦代表人簽名:周磊鄭光煉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名:周杰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2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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