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不當會提前2年納稅百萬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此建築企業要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工程款結算進度,掌握開具發票時間,避免納稅義務提前或滯後;收到預收工程款的,納稅義務雖未發生,但要按照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約定了缺陷責任期,建設單位或發包單位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扣留一定比例的質保金,一般不超過工程結算價款的3%。雖然比例較低,但基數較大,這筆金額也不小。如合同結算價款3.6億元,質保金達1080萬元。通常約定缺陷責任期2年,質保金應納增值稅為:1090*9%=972000元。而建築企業一般的財務處理時,借:應收賬款。貸: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這就發生了納稅義務,需依法繳納增值稅。

實際上,承包單未開具發票前質保金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並未發生。應利用增值稅明細科目“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進行核算,這樣在收回質保金前不會產生納稅義務,就不會因財務處理不當而提前承擔稅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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