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当会提前2年纳税百万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建筑企业要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工程款结算进度,掌握开具发票时间,避免纳税义务提前或滞后;收到预收工程款的,纳税义务虽未发生,但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一般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虽然比例较低,但基数较大,这笔金额也不小。如合同结算价款3.6亿元,质保金达1080万元。通常约定缺陷责任期2年,质保金应纳增值税为:1090*9%=972000元。而建筑企业一般的财务处理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这就发生了纳税义务,需依法缴纳增值税。

实际上,承包单未开具发票前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并未发生。应利用增值税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进行核算,这样在收回质保金前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就不会因财务处理不当而提前承担税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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