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現場 | “涉貧”案件巧執行,兩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終於和解

執行工作歷來是法院的難點工作之一,而“涉貧”案件執行更是難中之難。如何更好地執結“涉貧”案件,儘可能地降低“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發生率,考驗著我們法院執行法官的智慧。

今天,咱們繼續說執行

看看羅城法院執行法官們

如何咬定青山不放鬆

開展“涉貧”執行……

執行現場 | “涉貧”案件巧執行,兩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終於和解


1

致人五級傷殘

多年後終於賠付和解


案情回顧

吳某寒、潘某林共同受僱於潘某華,在運送模板前往工地的途中,吳某寒搭乘潘某林駕駛的拖拉機發生側翻,造成吳某寒受傷,右下肢被截肢,鑑定為五級傷殘。

吳某寒找潘某林協商賠償問題未果,遂將潘某林、潘某華訴至法院。經兩級法院審理後,判決潘某林和潘某華互負連帶責任賠償吳某寒經濟損失1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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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向當事人送達執行文書


判決生效後,潘某林、潘某華拒絕履行義務。吳某寒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兩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期間

還因兩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法院一度終結案件執行

後在法院努力下

被執行人潘某林履行了義務

而被執行人潘某華屬貧困戶

仍無力償還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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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該案儘快執結,執行法官一直未鬆懈對此案的執行。

在不斷的調查走訪後,執行法官發現潘某華原大學在讀的一對兒女已畢業,目前一個在柳州工作,一個在廣州工作,都有一定的穩定收入。於是執行法官再次奔赴潘某華家中督促其及家人履行義務,並提出“親情代付”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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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工作人員當場核對賠償款

在執行法官竭盡全力的勸說下,潘某華的兒女最終同意“代父還債”。

近日,吳某寒、潘某華雙方在羅城法院執行局辦公室達成和解,潘某華在兒女的支持下當場支付了賠償金,雙方握手言和。

至此,歷時多年的交通事故賠償案終於畫上圓滿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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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握手言和


2

交通事故引發保險糾紛

2萬多賠償如何賠付


案情回顧

羅城四把鎮某村村民韋某恆駕駛摩托車碰撞行人盧某林造成重傷,盧某林經治療出院後因病死亡。盧某林家屬起訴韋某恆和保險公司,羅城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賠償給盧某林家屬22120.77元。判決後,保險公司履行判決完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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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保險公司得知韋某恆並未取得駕駛資格證,便以此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韋某恆賠償其墊付的保險賠償款22120.77元。

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約定韋某恆先支付1000元,餘下的21000元可以延後一點再行賠償。


執行現場 | “涉貧”案件巧執行,兩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終於和解

但判決生效後,韋某恆一直未履行義務,保險公司申請了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法官深入瞭解方知

被執行人韋某恆為建檔立卡貧困戶

家庭經濟困難

該如何執行???


送達法律文書

深入韋某恆家中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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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現場 | “涉貧”案件巧執行,兩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終於和解

經過走訪調查瞭解,韋某恆為建檔立卡貧困戶,韋某恆本人因身體殘疾沒有穩定的工作收入,其家裡還有80多歲老人需要照顧,家庭經濟困難。

面對這一情況,為減輕韋某恆經濟負擔,執行法官告知其符合申請減免案件執行費用條件,並耐心地指導韋某恆向法院申請減免案件執行費用。

以此同時,執行法官多次與保險公司溝通,向保險公司告知韋某恆家中的具體談情況,奔走徵求雙方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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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陪同韋某恆到銀行提取賠付款


功夫不負有心人,在執行法官多次溝通下,保險公司考慮到韋某恆家裡的實際情況,願意放棄部分的賠償款僅要求韋某恆賠償1.1萬即可達成執行和解。

近日,在執行法官的見證下,韋某恆將1.1萬元現金交給了該公司,案件執結。

當前正是脫貧攻堅的關鍵時期,“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對此,法院通過對涉案貧困當事人緩交、減免訴訟費、執行費等儘量減少貧困當事人負擔,最大限度降低“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發生概率,將司法關懷真正送到貧困當事人的心坎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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