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近日,由周迅、赵雅芝、金士杰等人主演的电视剧《不完美的她》热播。剧中不完美的“她”不是一个具体的个人,而是遭受母亲及其男友家暴的“穆莲生”,是遭受父亲恐吓和母亲抛弃生活在童年阴影中的“林绪之”,是遭受丈夫威胁和恐吓的母亲“钟惠”,是遭受男友胁迫的单亲母亲“穆静”。

该电视剧在片头呈现的全国家暴地图,向观众传递了一个沉重的主题——家庭暴力。该剧讲述了一个童年遭受家暴的女性对一个正在遭受家暴的儿童的救赎。剧情在揭露和批判家庭暴力的同时,也暗藏了一些法律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陈依卓宁、法官助理曹巧峤进行解读。

对家暴说“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01

穆静和尚武对穆莲生的行为是家庭暴力吗?

剧中,单亲母亲穆静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女儿穆莲生一起住在男朋友尚武的家中。童年遭受家庭变故的尚武心理极度扭曲和变态,他通过殴打、恐吓、威胁、虐待穆莲生来达到使穆静祈求自己的目的。而被爱情蒙蔽双眼的穆静因渴望家庭,害怕失去尚武,久而久之对其侵害莲生的行为变得漠视,甚至自己也会控制不住去殴打、辱骂莲生。

那么,如何区分父母对子女的正常教育与家庭暴力?尚武的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吗?

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伦理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教育中对子女的惩戒应当遵循必要性和适度性的原则,限定在合理的正常范围内,且仅在必要时才能以合理的方式进行。但长期以来受传统教育思维的影响,很多父母潜意识里将子女视为自己的附属物和人格延伸,在教育子女时对其独立人格缺乏尊重,教育方式缺乏耐心和方法,经常以单一的身体惩戒或物质奖励等作为主要手段。应当认识到,教育的手段是丰富多样的,身体惩戒并不是教育的最佳模式,教育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引导子女养成规范和安全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据此可以看出,不合理、不适当的惩戒和人格的侮辱很可能就已经触及到家庭暴力的范畴。剧中的母亲穆静经常因男友的原因对女儿心生厌弃,无缘由的打骂、侮辱显然不属于正常的子女教育,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对家暴说“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剧中的尚武与穆静并未登记结婚,两人只是共同居住的恋人,所以尚武与穆莲生既不是法律上的姻亲关系,也不是伦理上的血亲关系,不属于家庭成员。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此类主体之间因为生活上的亲密关系,同样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所以,尚武虽然不是穆莲生的家庭成员,但却属于共同生活的主体,其对穆莲生实施的暴力侵害属于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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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穆静和尚武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剧中,林绪之在发现穆莲生遭遇家庭暴力后追踪到她的住址,无意中在尚武故意伪造的火灾中救出了穆莲生。为了将穆莲生从悲惨的生活中解救出来,她带走穆莲生,并将其改名为林小鸥,两人以母女相称。虽然林绪之出自善意,但是穆莲生脱离监护人的行为却让自己成为了拐骗儿童的嫌犯。

这样的剧情固然是艺术创作的需要,但林绪之除了对穆莲生采取私力救济外,能寻求什么公力救济呢?换句话说,穆静和尚武应当对自己的家暴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尚武对穆莲生实施家暴侵害,而穆静作为穆莲生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仅未加制止,反而纵容和默许并且也实施了家暴侵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对家暴的预防和制止是多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林绪之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组织反映和求助,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职能单位代穆莲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尚武和穆静对穆莲生的家暴侵害和现实危险。

家庭暴力是一个综合性跨部门法领域的概念,作为一种暴力行为,施暴人首先面临的法律责任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停止侵害行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实施家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受害人;责令迁出受害方住所。

如果家暴的手段升级、造成受害人人身、健康权的重大伤害,构成治安处罚标准的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刑事犯罪标准的应当承担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剧中,尚武对穆莲生的暴力侵害步步升级,最终伪造失火意图烧死穆莲生的行为虽然仍属于家庭暴力,但因触犯刑法,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穆静作为穆莲生的监护人未尽到保护和照顾义务,还胁从于尚武对穆莲生实施侵害行为并几次意图遗弃穆莲生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家暴,还因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可以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和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民政部门等主体

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如果林绪之请求上述机构申请撤销了穆静的监护资格,其在生物学上虽为穆莲生之母,但法律上不再是穆莲生的监护人,不得要求穆莲生继续随自己居住、生活。

03

李泽的拍照行为是家暴吗?

剧中,金士杰扮演的李泽是一个行为古怪的摄影师,他认为笑容是人类掩饰内心焦虑和恐惧的虚伪表情,而热衷于拍摄妻子钟惠和女儿林绪之恐惧、愤怒、惊慌的照片,觉得这些照片才是记录真实生活的载体。他的行为给钟惠带来了极大的反感和恐惧,并给童年的林绪之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最终因为一次失火,导致了自己严重烧伤,妻子顶罪坐牢,女儿惨遭遗弃的悲剧。

很多观众会疑问,剧中借钟惠的陈述,也明确表达了李泽从未对自己和女儿动手,那么李泽怪异的拍照行为是一种家庭暴力吗?

公众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殴打家庭成员。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所以法律禁止的家庭暴力不仅局限于施暴人对受害人身体上的有形伤害,还包括施暴人以经常性谩骂和恐吓等多种方式对受害人实施的精神伤害。

李泽反常的行为和思维虽然未对钟惠和林绪之造成身体伤害,但已经使她们的精神陷入恐惧,属于恐吓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家暴说“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同理,尚武对穆莲生的一些怪异行为,比如用假枪射击、用盒子捆绑、恶意装扮等,虽然也没有直接侵害穆莲生的身体,但仍然构成以恐吓或与恐吓同质的行为给穆莲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属于家暴行为。

04

林绪之必须结婚才能收养穆莲生吗?

剧情结尾,因穆莲生的母亲穆静和尚武双双入狱,而穆莲生没有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亲属,她被送到了福利院。想要收养穆莲生的林绪之却被告知单身女性不能收养子女,必须结婚并以家庭为单位才能办理收养手续。

这固然是开放式结局的艺术创作,但我国法律真的有这样的规定吗?

事实并非如此。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的条件是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该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可见,除了男性收养年龄相差小于四十周岁的女性需要具备有配偶的条件,收养人为女性或者虽然是男性收养女性但满足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均不要求必须结婚以家庭为单位收养子女。所以林绪之完全符合收养穆莲生的资质和条件。

对家暴说“不”,拯救不完美的“她”

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曾说过:“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本剧中无论是家暴受害人林绪之和穆莲生,还是家暴施暴人尚武,都有着悲惨的童年记忆。能够从童年创伤中恢复还可以过上正常生活,如果无法恢复则可能从童年的受害人变成长大后的施暴人,或者永远无法过正常的生活。本剧通过深刻的主题向观众和社会公众传播了一个鲜明的理念: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而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乃至全社会需要共同预防和制止的公敌。

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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