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答應朋友搭我便車回家,卻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好心答應朋友搭我便車回家,卻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好意同乘”在日常生活中發生概率極高!

但因為“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卻

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好心答應朋友搭我便車回家,卻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你覺得應不應該?

這是一個非常接地氣的一個事件,可能你的周邊或者你自己就經常會遇到的事兒:你如果是有車一族,要回趟老家,跟你同鄉的他請求“蹭你車”一起回去,你會拒絕嗎?一般是不會的對吧!

不巧,這個事件就是這樣“好心搭乘”引起的糾紛!

小君在上海一家企業上班,與同事小劉是老鄉,都是蘇州人在上海打拼。小君工作也很賣力,畢業後通過自己幾年的努力買了一輛轎車,同時小劉經常與小君結伴,“蹭他車”一起回蘇州老家。

但是這次,在路上並沒有像往常一樣順利,小君在駕駛過程中與另一家轎車相撞,導致雙方人員不同程度的受傷,而小劉經醫院診斷,此次事故造成膝關節創傷性關節炎、急性骨膜炎、多處軟組織挫傷、右肩骨折。

這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君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乘車的小劉沒有責任。

此時,小劉以小君未盡到法定義務,未能及時搶救並護送其就醫,在治療期間也只承擔了極少的醫療費用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君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130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等共計14萬元。

小君表示自己很無辜,明明自己是“好心同乘”,沒有向小劉收費,免費送他一程,事故他也受傷了,憑什麼讓他承擔醫療費用呢?

好心答應朋友搭我便車回家,卻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如果是你遇到這麼個事兒,是不是也覺得自己很冤枉?但是到底該不該賠呢?

”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內人員傷亡,

該對“蹭車”的TA賠償相應費用嗎?

好意同乘,是指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無償搭乘機動車的行為。也正是因為它是一種無償行為,不像營運性質的“有償”乘車可以根據客運合同進行處理即可,由於每個事件都不同,處理較複雜,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進行分析。

在判斷好意同乘中的駕駛人是否需要賠償最主要因素是要判斷駕駛人與同乘者雙方的責任關係是如何,“好意同乘者”責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處理規則之一!雖然好意同乘者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有過錯的駕駛員對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適用侵權法律的規定,駕駛員不能因為“好意同乘者”是無償搭便車而隨意置其生命財產於不顧,不能因為乘車人是無償乘車而免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也就是說,駕駛員應對車內同乘人的安全負責,因為駕駛員的責任導致同乘人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是需要進行賠償的,不會因為駕駛員沒有收費就免除責任!而駕駛員需要承擔的賠償比例可以根據駕駛員與同乘員雙方責任來判定,同乘人無過錯的,駕駛員需要的賠償比例就高,同乘人有過錯的,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免部分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小劉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君賠償相應費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終一審判決:被告小君賠償原告小劉91000元!

公眾法律網建議

好心答應朋友搭我便車回家,卻被要求賠償近10萬元

好意同乘本是件好事,但應考慮自身實際情況,對於自己是否能保證乘車人的生命安全應做全面的考量,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日情分也將如過眼雲煙消失不見。

這提醒廣大車主注意以下三點:一、機動車駕駛人要將對搭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做高度負責,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駕駛,不管是否收費都應盡到自身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機動車所有人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保養和檢修,切莫礙於面子將車輛借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使用,否則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建議大家外出最好選擇乘坐客運車輛,減少不必要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發生的概率,安全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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