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授課程竟被隨意改成線上培訓,學員能否要求全額退款?

案例要旨

教育培訓機構在履行與學員簽訂的教育培訓合同時,自行改變教育培訓的內容、合同履行方式,且相關變更對學員接受培訓、實現合同目的構成實質性影響的,學員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培訓費用。


案情概要

2016年7月,翟某與某培訓機構簽訂《IE-LAB會員培訓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參加該培訓機構提供的網絡信息安全培訓班。《協議》約定:培訓費用35000元;培訓機構的主要義務包括:提供合格的具有教學經驗的專業教師,提供專業的學習場所、實驗場所用於開展學習;授課形式為“面授+實驗”。《協議》簽訂後,翟某支付培訓費20000元。


培訓過程中,培訓機構對授課時間作出了改變,包括:授課老師未按事先制定的授課時間表為學員上課、取消授課,甚至長期停課等。對於上述改變,授課老師有的未說明原因,有的給出的原因並不充分合理。不僅如此,培訓機構還改變了授課方式,將“線下面授”改為“階段性線上授課”。在“網上討論”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學員對此表示不同意。後培訓機構要求學員簽署免責協議,並表示如不簽署,將會對課程的深淺度和線下操作進行調整。翟某不同意簽署,其認為培訓機構的行為已嚴重違約,故要求培訓機構全額退還已交納的培訓費,並賠償損失。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翟某與培訓機構所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為有效合同,該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頻繁對上課時間進行調整,且調整理由多為授課老師的個人原因;在未經全體學員同意的情況下,將高級課程的授課形式由“線下面授”改為“階段性線上授課”;因學員未簽訂免責協議而調整課程。培訓機構的上述違約行為會對學員的學習產生嚴重影響,已構成對其主要義務的不履行。現翟某要求解除《協議》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因培訓機構未就其有效上課次數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對翟某要求全額退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翟某與培訓機構簽訂的《IE-LAB會員培訓協議》,培訓機構退還翟某培訓費20000元。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相對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翟某與培訓機構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故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和培訓方式,全面履行其培訓義務,不得單方改變。其在未經學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方式,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已構成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此需要特別提請廣大學員注意的是,從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培訓機構通常會以如下幾種方式對原合同履行內容進行變更:


第一,直接予以改變,且不就改變原因向接受培訓的學員作出任何解釋。


第二,無視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將部分學員的同意視為全體學員的意見,並以部分學員的意見作為改變培訓內容和培訓方式的依據。


第三,在合同約定之外單方為學員設置義務。如本案中要求學員另行簽署《免責協議》,如不簽署,則以此為據改變培訓內容。


應當說,培訓機構不論採取上述哪種方式改變原合同約定的履行內容,都屬於違約,一旦這種違約達到致使學員“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一後果,例如無法得到應有的培訓內容、無法實現預期的培訓效果等,學員都有權選擇要求解除合同,並提出退費、賠償損失等訴求。


實踐中,培訓機構所提供的培訓協議一般為格式合同,學員對合同內容進行調整的可能性極小,故為更好地保護自身利益,法官建議:


首先,在簽訂合同時要全面瞭解合同內容,不要只對培訓價格、培訓機構對培訓效果的承諾等條款予以關注。對於實際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師的資質以及培訓地點等內容也應予以充分了解。只有這樣,才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第一時間瞭解培訓機構是否自行對培訓義務的內容進行了變更。


其次,當培訓機構出現自行變更培訓義務內容時,應當及時與機構進行溝通。如溝通無效且培訓機構的變更構成對學員權利的實質性影響,並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應及時通過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合同生效後並非不能修改,但修改應當建立在每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學員們雖在一個班裡一起接受相同的培訓內容,但培訓機構在簽訂合同時是與每個學員逐一商談進行的,故如要對合同進行修改,也應當採用逐一協商的方式。對於不同意修改的學員要按原合同履行,如原合同因培訓機構的原因確係無法履行,培訓機構應根據不同情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培訓機構以部分學員的同意作為其改變培訓義務內容的理由,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