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科:慈善組織籌款當中的二十條法律要求


何國科:慈善組織籌款當中的二十條法律要求

慈善組織籌款當中的二十條法律要求

籌款是慈善組織發展的核心,佔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隨著《慈善法》的頒佈和實施,慈善組織在籌款方面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慈善組織在籌款方面,有著越來越多的法律要求,這個是我們慈善組織籌款人員應當重點學習和掌握的,避免因為無知而觸犯了法律的底線要求,給機構帶來法律風險。


本文梳理歸納了《慈善法》、《公益事業捐贈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民法總則》、《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試行)》等相關政策規定,總結出公益機構在籌款過程中應當遵循的二十條法律要求:

一、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募捐方案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慈善法98條)

二、沒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但可以聯合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開展。(慈善法22、26條)

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事先在民政部門備案。(慈善法24條)

四、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慈善法31條)

五、開展慈善募捐的,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慈善法32條)

六、開展定向募捐的,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範圍內進行,並且不得采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慈善法28、29條)

七、在互聯網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慈善法23條)

八、慈善組織組織接受捐贈的,應當確保捐贈人處分權無瑕疵。(慈善法36條)

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變更捐贈用途,不得濫用捐贈財產、不得侵佔、挪用捐贈財產,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公益事業捐贈法4、5、7條)

十、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確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對捐贈人構成利益回報條件的贈與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贈與。(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1.1款)

十一、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公益事業捐贈法6條)

十二、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捐贈票據。捐贈人不需要捐贈票據的,或者匿名捐贈的,也應當開具捐贈票據,留存備查。慈善組織應當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公益事業捐贈法16條、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1.2款)

十三、捐贈人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定宣傳菸草製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慈善法40條)

十四、慈善組織不得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慈善法98條)

十五、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贈中提取回扣返還捐贈人或幫助籌集捐贈的個人或組織。(民政部關於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不得提供公益捐贈回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六、接受非現金捐贈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後確認收入並開具捐贈票據。受贈財產未經基金會驗收確認,由捐贈人直接轉移給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為基金會的捐贈收入,不得開具捐贈票據。(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1.2款)

十七、接受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捐贈物品時,應當確保物品在到達最終受益人時仍處於保質期內且具有使用價值。接受企業捐贈本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要求企業提供產品質量認證證明或者產品合格證,以及受贈物品的品名、規格、種類、數量等相關資料。(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1.4、1.5款、慈善法36條)

十八、慈善組織接受捐贈可以約定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的比例應當符合民政部相關規定。(規範基金會行為若干規定1.8款、關於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

十九、經受益人同意,捐贈人對其捐贈的慈善項目可以冠名紀念,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的,從其規定。(慈善法90條)

二十、任何人不得在籌款中進行分紅和分配,籌集的資金應當全部用於宗旨的慈善活動。(民法總則87條)

上述就是慈善組織在籌款過程中,應當遵循的二十條法律的基本要求,希望對慈善組織有所幫助。

作者 | 何國科

北京致誠社會組織矛盾調處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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