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貨出口伊拉克的請注意,這裡有兩則新規,請大家務必注意,不要因為違反規定,造成貨物延誤或者其他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新規一:
伊拉克海關對進口貨物有新規,具體規定如下:
伊拉克進口的強制性要求:
1)提單應顯示商品的實際名稱; 因此,“一般貨物”作為商品描述不被接受。提單上應顯示確切的貨物/商品。
2)提單上的收貨人和通知方應僅為伊拉克方,不允許是外國當事方。收貨人應在伊拉克擁有有效的進口許可證。
3)在Umm Qasr港停泊船隻後,海關禁止對艙單進行修改。
新規二:
關於貨物出口伊拉克,企業身申辦“原產地證和發票領事認證”的注意事項:
一、如收貨人為伊拉克國有石油公司,企業需提交三種輔助材料,即合同複印件、符合性證書(COC或COI)和工程檢驗證書,無需提交進口許可證;
二、如收貨人為伊拉克國有公司(非石油),企業需提交兩種輔助材料,即合同複印件和符合性證書(COC或COI),無需提交進口許可證;
三、如收貨人為民營企業(非國有),符合性證書(COC或COI)和進口許可證,如發票金額超過100萬美元,則需另外提供合同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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