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強制執行就不管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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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規定我們的案件處理分一審、二審、執行(特殊情況下當然還有申訴和再審),律所的代理一般也是按這個來分的,如果代理協議沒有特別約定,則律師如果代理的是一審案件,則到簽收一審判決書為止,上訴及二審則由二審代理律師完成;二審的代理一般到簽收二審判決書為止;執行事宜則應委託執行代理律師辦理。當然,如果委託書有其他的約定,則從其約定。所以二審代理律師不管執行事宜是通常情況下的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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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覺得你要搞清楚你與律師事務所是如何約定的,也就是說你們是如何辦理委託的。

  你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時,應當有明確約定。一般是按不同階段辦理的,如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執行階段。不同的委託會出現不同的情況:

  1、如果你是與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只是一審或包括二審,則在一審或二審結束後雙方的代理關係即結束了,律師不會再辦理你執行階段事務。這樣辦既合理也合法。

  第一,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是按照委託協議來約束的,一切按合同辦。不存在不合理的問題。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律師收費也是按照不同階段分別收費的,所以是合法的。因為律師辦理委託事務,是由律師事務所按合同約定給律師開具不同的函。如果只委託了一審或二審,執行階段沒有委託,律師事務所不會給律師出具執行階段函。律師也無法去法院辦理執行階段的事務。

  2、如果你與律師事務所辦的委託是包括執行階段,律師不辦理你執行階段事務,則該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則夠成違約,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你可以到當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司法局)反映情況,相關部門會對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給予行政或其他處理,如通報批評、暫停或吊銷執業證,同時對你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你相關損失。

  不知你滿意否,也可私信進一步瞭解情況。


生命總像一支鉛筆


律師到強制執行管不管,要看你和律所的《委託代理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代理案件呢,委託人是要和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該協議會明確規定,律師代理的是哪一階段,如果律師代理的是一審階段,一審判決後,律師告知當事人結果,如果判決結果不理想,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上訴,並告知上訴期限,這個時候律師的義務或者說責任就結束了。

如果律師代理的是二審,則在當事人拿到生效判決後,提醒當事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現在好多當事人都以為律師要把錢要回來,這一方面是當事人不懂,一方面是律師沒有告知清楚,律師沒有告知清楚是怕當事人知道了不委託了。

如果當事人和律所簽訂的風險代理協議,根據執行的情況提成給律所,那律師肯定要管強制執行呢,不然大頭律師費沒有拿到。

綜上,律師管不管執行,就看當事人和律所簽訂的代理協議,建議題主還是翻開協議看看,律所起草的協議肯定不會那麼模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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