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看守所(盗窃)取保候审申请书

南京市看守所(盗窃)取保候审申请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盗窃罪嫌疑人张某某之母李某某的委托,指派季律师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现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南京市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羁押的必要,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律师了解的案情:

2019年5月4日下午,张某某在金鹰一专柜看上标牌价5300元的女鞋,在未跟专柜营业员说明的情况下,将鞋带到隔壁专柜去比价、试穿,被营业员发现后收回了鞋子,并将张某某带到金鹰的办公室并报警,张某某在派出所里承认了有盗窃鞋子的故意。

另张某某在派出所里承认2019年5月2日盗窃大洋百货两件标价1800元的衣服,后在民警陪同下,将1800元钱送给了大洋百货。

二、律师意见

1、对嫌疑人张某某的盗窃金额不能仅凭商场标牌价。

众所周知,金鹰百货、大洋百货商品的标牌价并不是实际成交价格,正常可以打15%~50%的折扣,因此本案的盗窃金额不能按标牌价5300元、1800元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规之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因此,本案涉案物品的价格可以调取商场的实际成交价格记录或委托评估。

2、本案盗窃的金鹰百货的鞋子并未离开商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犯,并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大洋百货的两件衣服,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不打折扣的赔偿。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的情节。

张某某从开始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过程中的错误,交待全部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张某某有抑郁症病史。2010年左右,因夫妻感情不和,被省中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症,离婚后一直单身生活,近期因探视孩子不太顺利,精神有些恍惚,自控力较差。

综上,犯罪嫌疑人盗窃金额不大,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让她早日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南京市看守所(盗窃)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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