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間諜起源於何時?法律如何制裁?

間諜鬥爭歷史悠久

在我國古代,王朝的統治經歷多次統一和分裂的洗禮。早在先秦時期,殘酷的政治勢力鬥爭開啟了間諜的歷史,已知最早記載我國古代間諜活動的是夏代少康時期,《左傳》載:“少康使女艾諜澆,遂滅過、戈”。


開始時,“間”和“諜”意義有區分,《禮記》載:“以中情出,小曰間,大曰諜”。春秋時期,《孫子兵法》最早從理論上系統地論述了“用間”(用間諜偵查敵情),隨後戰國期間,“間諜”連用——《六韜·王翼》:“遊士八人,……,以為間諜”。


而間的繁體字,表明古人早已洞悉間諜工作的“真諦”:尋找間隙、鑽空子以偵察敵方的虛實。由於這是非常秘密且細緻的工作,所以古代又把間諜稱為“細作”“奸細”


中國古代,間諜起源於何時?法律如何制裁?


間諜罪的產生及發展


史實證明,有效的諜報往往能在鬥爭中佔據先機。因此,古人很快認識到保守機密和反奸防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周易》中提出“君不密則失臣 , 臣不密則失身, 幾事不密則害成”,《周禮·秋官司寇》中規定:“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盜取國家機密)……三曰邦諜(為外國作間諜)……”開始將間諜活動作為犯罪處罰。


東周衰落,諸侯紛爭,間諜活動“野蠻生長”,湧現出了很多我們耳熟能詳的間諜故事:成功的像蘇秦、張儀連橫合縱之間開展諜戰;失敗的則有鄭國赴秦做間諜修鄭國渠,反而助秦國力大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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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至秦始皇吞二週,掃六合,從秦朝開始到清朝末期,伴隨著封建王朝在中國的統治,我國曆朝對間諜罪的法律規定呈現如下特點:


對間諜活動作重罪論處


《唐律》中關於間諜罪的“征討告賊消息”條規定:“諸密有徵討而告賊消息者,斬;……其非征討而作間諜,若化外人來為間諜或傳書信與化內人,並受及知情容止者,並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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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李世民接見吐蕃使者的《步輦圖》


《宋刑統》律文大體與《唐律》相同。《明律》在唐律基礎上進行了合併調整,有關間諜罪的“盤詰奸細”條規定:“凡緣邊關塞及腹裡地面,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得實,皆斬。”《大清律》的“盤詰奸細”則和明朝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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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清院本《清明上河圖》(局部)可看出,時人對奸細頗為防範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儘管中國古代法律在儒家學說影響下有“上請”“親親得相首匿”等刑法原則,但是對間諜這樣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並不適用。


對間諜行為進行分類


《唐律》中將間諜罪分為四種情況:一是把軍事征討信息提供給境內外敵對勢力;二是把其他國家秘密提供給敵對勢力;三是外國人私入中國境內或傳信給國人以刺探情報;四是接收外國間諜的書信或容留隱藏外國間諜。


明、清對奸細的認定主要是給境外敵對勢力做間諜,不過“漏洩軍情大事”中也規定,若將朝廷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

有心洩於敵人,作奸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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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清軍作戰的《平定準部回部得勝圖-和落霍澌之捷》


區別漏洩罪與間諜罪


從現有文獻資料來看,我國曆朝均有防止洩密的犯罪和罪名,即“漏洩”和“間諜”,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秘密。但漏洩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犯罪主體,有些情況可能是過失犯罪。而間諜則不同,其完全是為了敵人刺探情報,一旦得逞危害無窮,因此必須嚴加防範。


考慮到間諜竊密一般有組織有規模,內外勾結、沆瀣一氣。《明律》還要求官員必須認真盤詰間諜的窩點、交接之人,如若失察,不論故意或過失,均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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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清明上河圖》(局部)中,城防機構門口立著標牌上書“固守城池”“盤詰奸細”“左進右出”等醒目的大字,反映守城官員在反奸防諜方面責任重大


當然,在特殊情況下,漏洩罪也可以轉化為間諜罪,即上文提到的故意“漏洩軍情大事”給敵人。


中國古代,間諜起源於何時?法律如何制裁?




古今中外,給一國政局帶來重大影響的間諜事件不勝枚舉。而從中國古代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到,古人對間諜給國家帶來的危險早有清醒認識。


如今進入現代社會,國家有關間諜罪的法律條文或許發生了變化,但是其所反映的立法價值取向卻相對一致:那就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一個人,不論何時何地,為了一己私利,背棄祖國從事間諜活動,不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會永遠為人民和歷史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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