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作業專項審計

印章管理作業專項審計

一、現場抽查印章的保管情況:

1、核實各印章是否在其指定的保管人處;是否存在印章丟失、或不在指定的保管人處的情況。

2、印章保存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損壞的情況。

3、一級印章(公章、法人章等)的存放地點是否存放在保險櫃中,並鎖住,除印章保管人員外,其他人員無法取得。

4、每種印章是否僅有一枚,是否存在兩枚以上的情況。

5、針對印章的保管,公司是否制定相關制度予以規範。

二、印信申請:

1、調取製作印信申請資料,包含印信製作申請單、公安局出具的刻章許可證明:

(1)審核印信的製作是否經公安部門審核批准,是否經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如印章管理部門、法務部門、財務部門等。

(2)印章因印模磨損或損毀的,是否填寫製作印信申請單,並註明申請換髮的印章類型、換髮的原因、以及換髮的日期。

(3)印章因遺失或滅失的,是否向印章登記機構報備,依法公告作廢;並填寫製作印信申請單,註明補發原因、印章類型、補發印章的日期等。

(4)印章存在遺失或滅失的,是否追究印章保管人員相關責任。

2、調取印章繳銷(註銷)相關資料:

(1)審核若為製作新印章更換舊印章的,印章管理部門是否及時收回舊印章並統一繳銷;即時可視為換髮新印章的同時,收回舊印章,不得同時存在兩枚印章。

(2)若未及時收回並繳銷的,核實其是否存在正當理由,並經相關部門領導人員審核批准。

(3)印章保管人員是否填寫印章繳銷相關記錄,明確舊印章的註銷日期。

(4)公章銷燬的是否是交由刻章處銷燬,並報公安局備案;公章、法人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銷燬後,是否及時去開戶銀行辦理變更手續。

(5)啟用新印章,印章保管人員是否填寫制發印信申請單,明確新印章的啟用日期。

三、印章管理:

1、調取公司印模備查明細表:

(1)審核公司各種印信制發後,由否由管理/行政部門統一編制公司印模備查明細表,註明印章類型、印章保管人、啟用日期等。

(2)印章保管人若存在變動,印章存在更換、或其他印章信息存在變動的情況,是否及時登記公司印模備查明細表備案。

2、調取印章攜帶外出申請及相關資料:

(1)若因工作需要將一級印章攜帶外出使用的,相關人員是否填寫印章攜帶外出的申請,並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

(2)印章攜帶外出申請是否註明印章用途、需用印的文件名稱、外出攜帶人員名稱、歸還日期等信息;核實印章是否及時歸還。

(3)若存在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需攜帶外出的情況,審核財務部門負責人是否指定財務人員協同隨行;指定隨行的財務人員是否為出納;若為出納則存在不合規,容易存在舞弊風險。

3、調取印章盤點表及相關資料:

(1)抽查公司印章盤點表及相關記錄資料,核實各印章保管部門是否對印章執行盤點;盤點的方式不限於賬盤、物盤、全盤、抽盤等。

(2)若盤點方式為賬盤的,核實各印章的使用、保管部門是否根據實際盤點結果製作印章盤點表,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並抄送印章制發主管單位審核。

(3)公司是否存在相關制度,要求定期(每月)盤點公司印章,不定期抽查盤點公司印章保管情況。

4、調取印章移交手續資料:

(1)若印章保管人員需辦理請、休假,是否由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與印章保管人員辦理印章委託、移交管理相關手續事宜,並由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監交人進行監督;移交手續中是否明確交接人、監交人、交接時間、保管人等信息。

(2)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員設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出納、或單位最高主管保管的不合理現象。

(3)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與法人專用章的保管人是否為同一人;若為同一人,則存在舞弊風險。

5、調取印章保管承諾書:

(1)審核公司是否製做《印章保管承諾書》,要求印章保管人員簽署,以規避印章的管理、使用相關風險;並由印章統制部門存檔管理;若發生印章保管人員變動,核實變更後的印章保管人員是否簽署《印章保管承諾書》。

(2)公司是否存在相關制度、規定,要求印章保管人員須簽署印章保管承諾書;

6、調取用印申請流程、用印登記明細表、已經用印的文件資料,如合同、發票、協議、通知書等:

(1)審核文件資料用印之前,是否由用印部門相關人員提出用印申請單、用印申請流程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並經公司法務、印章保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主管人員會籤審核批准;核實是否存在未經部門負責人及其他部門會籤即用印的情況;是否存在先用印後補交用印申請、補提用印流程的情況。

(2)結合用印登記明細表、用印申請、用印流程等,核實是否存在用印申請/用印流程與用印登記明細表不匹配的情況;是否存在印章保管人員針對用印情況,未及時填寫用印登記明細表的情況。

(3)抽查已用印的文件資料,審核公司印章使用是否合規,是否存在空白的合同、發票、委託書、協議、通知書、通告書等,未註明具體的事項、具體的單位對象等用印的情況。

(4)審核公司的用印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合同協議類文件資料,未走合同審批流程,而直接用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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