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優選 | 以案說險——沒做到這點,你的保險白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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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銀保監局推薦

對於人身保險,很多人有這樣一個認識——“保險都是騙人的,交錢容易,索賠難!”的確,身邊不乏買了保險,最後保險公司拒賠的案例,比如——

案例一:

A買了重大疾病險,因甲狀腺癌治療,家屬索賠被拒。

案例二:

B買了分紅型兩全保險,因肺癌身故,家屬索賠被拒。

然而,你知道的是他們索賠失敗了,卻不知道保險公司為什麼拒賠,不知道這些案例背後的隱情。下面,我們來逐一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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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於投保前一年,住院就診,B超檢查甲狀腺結節,但在健康告知時全部否認。家屬申請理賠後,保險公司理賠調查到A的甲狀腺結節史,所以拒賠。

案例二:

B有長期吸菸史,投保前半年檢查發現肺結節。B以為自己購買的是理財產品,不重視健康告知,全部否認。

A、B在投保時隱瞞病情的這種做法,稱為“不實告知”;而不明性質的結節、腫塊史,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屬於“重大不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並解除合同,且對於故意隱瞞的,有權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十六條:

  •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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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對如實告知的相關條款,是基於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情況,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而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如實告知條款並不要求投保人把身體情況從頭到腳回顧一遍、把診療情況事無鉅細陳述一遍,

只要求對“保險人提出詢問的”(即健康告知)如實告知,其餘的不告知不算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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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重視健康告知部分,千萬不要嫌麻煩,或者抱著僥倖心理,否認身體存在異常情況。否則,就算承保通過了,將來索賠時也會因“不實告知”而拒賠,失去保障。而如實告知,不一定會被拒保,即使被拒保,也可以及時轉投其他險種,獲得一份適合自己的保障。

來源:建信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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