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900万保险代理人!新规拟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规定,提高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

事关1779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2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900万保险代理人的新规来了!
关乎900万保险代理人!新规拟取消许可证3年有效期规定,提高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准入门槛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4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共制定了119条新规。这也是监管层就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规将一改长期以来,保险代理人法律关系不清、监管体系不明、管理标准不同的弊病,利于统一监管尺度,形成监管合力。”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纳入同一个文件的做法,也得到业内人士的一致认可。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基调,变化主要体现在9个方面:

  • 调整代理机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项要求;

  • 调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条件;

  • 修改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表述;

  • 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规定;

  • 明确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 规范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广告行为;

  • 调整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

  • 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 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的约束。

  • 区域性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提高至2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而此前的区域性代理机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为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主业经营良好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

(七)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取消保险专业代理、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规定

按照现有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从多年的监管实践来看,针对保险中介机构普遍小散杂乱、内控薄弱的特点,设置许可证有效期,对机构进行定期体检,是一种有力的制度安排,对提升机构内控管理,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加大市场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监管抓手发挥了巨大作用。

针对此次取消许可证有效期设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是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举措。“许可证有效期的取消,将激发企业活力,支持优质公司加快发展,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对扰乱市场的劣质公司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实现扶优限劣”。

  • 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符合履职回避有关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而近期,银保监会也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业务回避提出明确要求。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前期,在监管实践中,保险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些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通过虚列费用、虚构业务等方式,违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为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套取费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此,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近亲属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应依据上述《指导意见》的要求,从严规定。

  • 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行为约束

征求意见稿在两个地方对加强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责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二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三)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保险代理市场佣金水平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还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做好归纳吸收,进一步完善并力争早日颁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记者 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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