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乎900萬保險代理人!新規擬取消許可證3年有效期規定,提高區域性專業代理機構准入門檻

事關1779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3.2萬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900萬保險代理人的新規來了!
關乎900萬保險代理人!新規擬取消許可證3年有效期規定,提高區域性專業代理機構准入門檻

圖片來源:圖蟲創意

4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對保險代理人的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共制定了119條新規。這也是監管層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二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規將一改長期以來,保險代理人法律關係不清、監管體系不明、管理標準不同的弊病,利於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此次徵求意見稿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及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納入同一個文件的做法,也得到業內人士的一致認可。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據統計,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

此次徵求意見稿與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稿相比,進一步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主基調,變化主要體現在9個方面:

  • 調整代理機構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要求;

  • 調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准入條件;

  • 修改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的有關表述;

  • 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規定;

  • 明確保險機構高管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 規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廣告行為;

  • 調整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註冊資本;

  • 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

  • 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行為的約束。

  • 區域性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提高至2000萬元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營區域不限於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註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000萬元。而此前的區域性代理機構註冊資本金准入門檻為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需主業經營良好

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其主營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業務許可;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三)有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四)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或者銷售渠道;

(五)具備必要的軟硬件設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於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六)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

(七)有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 取消保險專業代理、兼業代理機構許可證3年有效期規定

按照現有規定,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銀行除外)許可證有效期均為3年。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針對此次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是為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 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符合履職迴避有關規定

根據徵求意見稿,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而近期,銀保監會也發佈了《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工作的指導意見》,對業務迴避提出明確要求。

據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因此,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應依據上述《指導意見》的要求,從嚴規定。

  • 加強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行為約束

徵求意見稿在兩個地方對加強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責任提出了新要求:

一是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二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三)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佣金水平的;

(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還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認真做好歸納吸收,進一步完善併力爭早日頒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記者 羅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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