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醫療器械行業涉稅風險全解析

2020醫療器械行業涉稅風險全解析


編者按:上週,華稅以243份醫療器械企業涉稅刑事判決作為樣本,從審前取保候審率,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虛開稅款數額與刑期的關係等角度進行了全面統計與分析。本文將承接上述統計結果,結合華稅律師代理醫療器械企業涉稅爭議案件的實踐經驗,對2020年醫療器械行業涉稅風險進行全方位解析,以饗讀者。

近五年涉及醫療器械行業專項檢查八次,牽涉稅案數十件

自2015年九部委在“糾正醫療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中將醫療器械企業與醫藥企業等同對待,加大對醫療器械企業的檢查力度開始,在短短五年之內涉及醫療器械行業的專項檢查多達八次,牽涉重大涉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數十件,涉稅金額逼近百億,醫療器械行業涉稅風險這一行業問題收到公眾越來越多的關注。

這些專項檢查,既包括九部委“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活動、食藥總局“整治醫療器械企業經營行為”專項活動以及2019年財政部對醫藥相關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也包括了省級地方藥監局“醫療器械監督檢查工作”,自上而下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檢查合力。

這些檢查中頻繁牽涉出醫療器械企業涉稅大案、要案。以最新報道為例,2020年1月初,南京某從事心臟支架等醫療器械銷售的貿易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2億餘元案發。據新華社報道,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發現賣發票無需任何成本,比賣心臟支架還來錢,遂專門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行為,直至案發被捕。

虛開發票背後是巨大的利益誘惑,而其實不只是虛開,醫療器械行業內虛列成本、費用,隱匿收入逃稅的做法更加常見,只是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責任更重,風險更高。

醫療器械企業主要涉稅風險點

1、賬外經營,少列或不列銷售收入,逃避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中國稅務報》刊發廣州市國稅局下屬稽查局經過三年多時間的調查,查實當地某醫療器械經銷公司隱瞞銷售收入過億,最後補繳稅款、滯納金,並加處罰款。賬外經營違法成本高,其行為表現完全構成“偷稅”的構成要件,稅務局必然對偷稅企業作出行政罰款,如果五年內被兩次被罰,或經處理、處罰仍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將以“逃稅罪”移送公安處理。此種情況的突出特點為:

(1)賬務核算不健全、不規範,不能全面、完整、準確反映實際經營情況

(2)購進貨物正常抵扣進項稅金,而銷售收入不入賬

(3)購進、銷售均不入賬,通過“體外循環”方式完成購銷

(4)將醫療器械無償贈送給醫院和醫療機構,未視同銷售

2、虛增成本、費用,虛假列支廣告費、諮詢服務費等

醫療器械的利潤率比藥品更高,為了讓醫院接受本企業產品,企業和銷售人員必然要支付更大的代價。這些佣金和回扣又以各種費用的形式進入企業核算體系,成為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列支依據包括企業虛增的費用金額和從第三方諮詢公司取得的費用發票。上述虛增費用的列支又需要通過虛開發票實現,因此,逃稅可能和虛開發票罪出現競合。

企業虛增費用、取得虛開發票的名目繁多,包括諮詢費、會議費、服務費,甚至包括裝修費、運輸費等,無論是取得虛開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將面臨虛開刑事責任,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事責任更重,風險更高。

3、採取收款長期掛賬,不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

在貨物均已發出,收到醫院支付的設備款項,納稅義務已經實現的情況下,採取收款長期掛賬、不按規定確認銷售收入申報納稅。

4、虛增進項,票貨分離

在進項發票方面,醫療器械企業虛構交易接受發票抵扣稅款;在銷項發票方面,將不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應當取得的發票開往其他有用票需求的企業,造成票貨分離,以收取“開票費”、“點子費”的形式牟利,屬於典型的“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以及“為他人虛開”。

醫療器械企業涉稅風險誘因

1、產品銷售及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為內因

醫械與藥品一樣,其銷售過程不僅是醫械企業與醫療機構雙方,更有銷售代表與醫生的共同參與。銷售代表憑藉其在各地方上的人脈關係,為醫械企業打開銷售渠道;而醫生作為醫械、藥品的一線使用者,其意見對醫療機構採購產品而言是重要參考依據。因此,銷售代表與醫生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一方面,銷售代表向醫生宣傳醫械公司產品的功能與優勢,幫助醫生更好地選擇和使用醫械公司的產品;另一方面,醫生在現行醫療體制下的價值難以充分實現,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銷售代表的利益輸送。因此,對於醫械企業而言,無論是向銷售代表支付的佣金,還是銷售代表向醫生輸送的利益,最終均由醫械企業承擔,而為了將此兩種費用列支,虛開發票入賬是一種較為普遍的選擇。當然,也存在一些商貿企業缺乏醫械產品經營資質,而借用其他有資質的醫械企業進行過票,以過票企業名義簽署合同、往來款項、開具發票,此種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亦可能認定虛開。

2、兩票制推行、多部門監管、一案多查為外因

兩票制:醫用耗材中兩票制的實施使得醫械銷售環節的各種費用(包含前述銷售代表的佣金、醫生的利益以及回扣、返利等)無法像過去一樣通過多次開票去進行消化和利益分配,因此加劇了醫械企業虛開套取現金的狀況。而且從目前國家政策趨勢來看,醫療設備、IVD納入兩票制範圍並非無稽之談。

多部門監管,對涉稅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斷加強:由於醫療器械、藥品的特殊性,藥監部門、財政部門、審計署都可能從各自執法權限對醫療行業進行檢查,而各部門監管查處均有可能引發虛開、逃稅風險的爆發。在前述針對醫療器械的監管也可以看出,各部門查處均涉及對虛開發票、偷稅、商業賄賂的查處。

一案多查、部門信息共享,提升查處效率:以稅警關銀四部門“打虛打騙”兩年專項行動以及公安機關打擊涉稅犯罪“百城會戰”為例,2019年涉稅刑事立案三千餘件,涉案金額近五百億元。在日常檢查與專項檢查的雙重打擊下,醫械企業虛開、逃稅問題逐步被揭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也使得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效率更高。

2020年醫療器械企業涉稅刑事風險預判

根據審判大數據所反映的趨勢以及當下稅收徵管實踐與政策,我們認為醫械企業面臨的涉稅刑事風險並沒有因為“兩票制”的實施而下降,反而在內因和外因的雙重作用下,將在未來幾年裡持續爆發。

1、帶金銷售與利益分配既有模式不變,虛開難以根除

醫械企業虛開的根本原因:其一是彌補高開銷項增值稅發票造成的鉅額增值稅稅負,其二是做高銷售費用套取資金用於支付銷售代表佣金以及回饋醫生。可以說,現行醫療體制不發生根本改變、醫生價值不能在體制內進一步彰顯,那麼帶金銷售與利益分配的既有模式就不會發生變化,醫械企業虛開的內在動力依然存在。我們認為,醫療體制改革是一項任重道遠的工作,未來三五年不會一蹴而就,因此2020年醫療器械企業涉稅刑事風險仍將持續存在。

2、國家對虛開“零容忍”,打擊涉稅犯罪力度只增不減

當下,打虛打騙成為行政執法的常態工作,從中央到地方,各級稅務機關與公安、海關人民銀行都已建立部門協作機制,每年均對打擊虛開騙稅違法活動作出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也會對全國各地打擊情況進行專項統計。而醫藥行業,包括醫療器械行業,作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災區,每年均被確定為打虛打騙的重點行業。而公安部自2019年亦部署開展打擊涉稅犯罪“百城會戰”,取得了顯著成果,其立案名單中醫械企業頻頻出現。

3、稅務稽查任務的剛性要求造成企業風險防控手段失靈

各級稅務局每年會出臺稅收專項檢查計劃,整治重點行業和重點區域的稅收秩序。下級稅務局專項檢查的內容,往往參照上級稅務局確定的專項檢查計劃和本地實際情況。專項檢查計劃包括行業性稅收檢查項目、區域稅收專項整治重點、重點稅源企業檢查。

稅務稽查的核心還是以查促管,查補收入。為了防止以上選案手段錯過漏網大魚,各級稅務局還會選取重點稅源企業作為檢查對象,提升重點稅源企業的納稅遵從。

4、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增加受上下游企業牽連爆發風險

除分析選案、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確定的稽查對象外,各地稽查局還承擔發票協查任務。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指查辦稅收違法案件的外地稽查局就涉嫌虛開、偽造的發票,委託本地稽查局調查取證的執法行為。如果本地企業是涉稅發票的開具方或接受方,本地稽查局將對其實施檢查,並根據查明的事實對本地企業作出相應處理,最後將協查結果回覆對方稽查局。但是,接到發票協查後,如果稽查局順勢深入,往往牽出大案。

防控、應對之道

行業監管與企業生存不是零和博弈。監管必須以引導整個醫療器械行業長遠健康發展為目的,蕩除沉痾,革除惡習;醫械企業、醫療機構必須順勢而為,不可固守舊的經營模式和既得利益。背離社會需求和監管期待,必將被淘汰出局。

1、提高稅務信息化程度,建立完善發票風險管理數據庫

醫療器械企業宜根據自身特點和成本效益原則,將信息技術應用於企業稅務管理的各項工作之中,提高發票管理的信息化能力,有效提高發票管理的納稅遵從度。

建議建立全稅種的企業發票管理數據庫,通過技術和設備的升級將所有發票信息錄入數據庫,本與企業的庫存、財務等數據進行相互匹配驗證,為企業決策層以及相關崗位人員提供全面的發票信息;建立上下游企業涉稅信息數據庫,對上下游企業等資信情況進行全面掌握,積極獲取相關企業等發票數據,確保與上下游的交易真實有效,發票信息準確無誤;建立和完善醫療器械企業發票核查管理制度,通過企業辦公系統流程等予以落實,使得發票管理措施在企業內部各部門中得到有效實施。

2、規範發票以及各類憑證的審核與管理

在信息化稅務管理系統建立以及配套發票核查管理制度後,醫療器械企業宜予以貫徹落實,著重規範發票以及各類憑證的審核與管理。

對於醫療器械企業而言,兩票制下最需要解決的就是銷售費用的合規管理問題,醫械企業需要立即從現在的通過虛開過票來解決銷售費用問題轉變到通過合規營銷來有效降低消費費用和成本,具體而言可以通過規範企業的發票管理和憑證管理入手來有效的降低銷售費用,從而真正管控住虛開發票的風險。

舉例來說,在業務推廣方面,對於會議費,除了保留髮票外, 應當留存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參會人員、議程、現場照片、簽到表等反映會議真實性的相關證明文件,企業財務人員要加強對相關憑證的收集和管理。總之,對醫械企業而言所有的銷售費用必須首先遵循真實性原則,這不僅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需要,也是稅務稽查、公安經偵部門調查的關鍵,在真實性原則指導下醫械企業對於費用的發生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材料,這樣才能有效降低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的法律風險。

3、探索合同銷售模式,加強CSO合規性審查

醫械行業的產業鏈條長,雖然受眾廣泛,但行業封閉,對改革的調整適應期長。引進推廣先進的醫械營銷模式是打破體制壁壘的有效嘗試,應推動醫械銷售往專業化、學術化方向發展,逐步淘汰廣受詬病的帶金銷售。目前,醫藥行業,包括醫療器械行業正在探索合同銷售模式(CSO),在初期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隨著一段時間的探索,CSO的性質悄然變化,沒有提供應有的服務,而成為虛開的幫兇,致使以湖北為代表的地方稅務機關對CSO及其服務的真實性進行大範圍的檢查。因此,醫械企業在探索合同銷售模式時,務必加強CSO資質審查,並且確保服務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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