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會有“違約金”?聽法律界專業人士解讀“于漢超事件”

近日,于漢超被恆大開除一事引起了輿論對恆大相關隊規和勞動合同法的熱議,不少人試圖從法律角度解讀這一事件,有人認為恆大的做法有著正當理由,也有人覺得俱樂部的所作所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一時間眾說紛紜,爭議四起。對此,本報採訪了對體育仲裁頗有研究的學者和滬上著名律師方正宇,聽他們從專業人士的角度解讀于漢超事件的法律依據。

是否會有“違約金”?聽法律界專業人士解讀“于漢超事件”

在恆大方面宣佈開除于漢超後,球員是否能成為自由球員還有一定的流程要走,首先要確認所謂的“開除”不是“開除出一線隊”,其次在人事上完成必要的流程,再等出具完球員自由身份證明,基本就可以了。當然,如果恆大在解約之後拒絕向于漢超開具自由身份證明,那將違反中國足協的相關規定。

等到于漢超成為了自由球員,那麼按規定說他後續的轉會便不存在轉會費等問題。至於恆大是否有權向于漢超追責,律師方正宇認為談不上追究違約金一說,但若是恆大認為于漢超的行為對俱樂部的聲望造成了其他損失,理論上也是可以起訴的。“只是以往這樣的案例很少見,畢竟於漢超不是以恆大球員的身份,在賽場上出現了什麼情況。”方正宇解釋道,“反過來說,哪怕有球員在賽場上出現了情況,也很少有俱樂部以此為由來追究球員責任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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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的,如果於漢超認為自己並未違反俱樂部的規章制度,比如倘若遭受行政拘留並未被明確列為處罰理由,他也確實可以向恆大俱樂部提出維權訴求,要求俱樂部賠償個人損失或恢復勞動關係。”方正宇補充道,“只不過,要做出這樣的判斷必須基於對雙方簽署過的文件有明確的瞭解。當然,法律上有沒有權利和實際上會不會行使,又是兩個概念。”

在中國足球界,球員和俱樂部之間除了勞動合同以外還存在行業管理的情況,通俗來講,足球界的紛爭有時候不單要依照國法,還需要考慮行規,比如足球界的轉會費制度,這樣的規則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找不到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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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雖然理論上而言,國家法律肯定大於行業規定,但在某些情況下,當出現特殊情況時,比如產生轉會爭議,我們更多地會以行業規定作為評判標準。”方正宇說,“俱樂部的規章制度則排在國法和行規之後,它必須要在同時滿足這兩者的條件之下才能成立。”在我國,球員工作合同的定義定性尚存在一定爭議,但其確實和普通的勞動合同有區別,勞動仲裁和法院基本會將這類糾紛交由更有經驗的中國足協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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