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 (納稅人獲得稅收最大利益的籌劃方法)

稅務籌劃,是指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它是稅務代理機構可從事的不具有鑑證性能的業務內容之一。 稅務籌劃是由應為Tax Planning意譯而來的。從字面理解也可以稱之為“稅收籌劃”、“稅收計劃”,但是由於我國將稅務部門對於稅收徵收任務的安排叫做“稅收計劃”,為之避免與之混淆,在從國外文獻中引進這一術語之初,將其譯為“稅收籌劃”、“納稅籌劃”、“稅務籌劃”,一體現稅收籌劃所具有的實現策劃安排的特點。

稅務籌劃 (納稅人獲得稅收最大利益的籌劃方法)


稅務籌劃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

納稅人在不違反法律、政策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參排和籌劃,儘可能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得“節稅”( tax savings)利益的行為很早就存在。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的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引起社會的關注,並得到法律的認可。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稅務籌劃提出:“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謀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他的觀念贏得了法律界的認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以後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近30年來,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都得以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部分。許多企業、公司都聘請專門的稅務籌劃高級人才或委託中介機構為其經濟活動出謀劃策。在我國,稅務籌劃自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以後,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所接受、所重視,已經成為有關中介機構一項特別有前景的業務。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納稅人在法律允許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應屬合法收益。

背景

在工作中,您是否遇到過以下情形:

公司要交的稅種很多,負擔非常重,公司管理層總希望財務部門能想辦法降低稅負。

業務部門簽訂的合同沒有明確由境外收款方承擔稅負,結果在對外支付時,公司不得不為這部分稅款買單,額外增加了成本。

總聽說有企業在做稅收籌劃,但從來不清楚到底是怎麼做的。

稅務知識較專業,一般財務人員不能很好掌握,且稅收政策經常變化,新的規定越來越難讀懂。

特點

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和專業性的特點。

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稅務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這裡有兩層含義:一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合法是稅務籌劃的前提,當存在多種可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利用對稅法的熟識、對實踐技術的掌握,做出納稅最優化選擇,從而降低稅負。.對於違反稅收法律規定,逃避納稅責任,以降低稅收負擔的行為,屬於偷逃稅,要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籌劃性

籌劃性,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徵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

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這裡有兩層意思: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較低的稅收成本,較低的稅收成本意味著高的資本回收率;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不是指不按稅法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欠稅行為),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通過一定的技巧,在資金運用方面做到提前收款、延緩支付。這將意味著企業可以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避免高邊際稅率或減少利息支出。

稅務籌劃 (納稅人獲得稅收最大利益的籌劃方法)


風險性

稅務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獲得稅收收益,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這與稅務籌劃的成本和稅務籌劃的風險有關。

稅務籌劃的成本,是指由於採用稅收籌劃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含成本,比如聘請專業人員支出的費用,採用一種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另一種稅收籌劃方案所導致的機會成本。此外,對稅收政策理解不準確或操作不當,而在不知覺情況下采用了導致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的方案,或者觸犯法律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都可能使得稅收籌劃的結果背離預期的效果。

專業性

專業性不僅是指稅務籌劃需要由財務、會計專業人員進行,而且指面臨社會化大生產、全球經濟一體化、國際貿易業務日益頻繁、經濟規模越來越大、各國稅制越來越複雜的情況下,僅靠納稅人自身進行稅收籌劃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稅務代理、稅務諮詢作為第三產業便應運而生,向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定義

節稅( tax saving)

顧名思義,就是節減稅收。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政策導向性,採取合法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一般是指在多種營利的經濟活動方式中選擇稅負最輕或稅收優惠最多的而為之,以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就實質而言,節稅實際上就是稅務籌劃的另一種委婉表述。通常意義上,凡是符合稅收立法精神的實現稅收負擔減輕的行為都屬於節稅,節稅在一切國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當的現象。比如企業經營組織形式的選擇,我國對公司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企業出於稅務動機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經營方式。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進入一個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認為是與財政有關的行為領域。節稅具有合法性、政策導向性、策劃性、倡導性的特徵。

避稅( tax avoidance)

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處,採取非違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這是納稅人使用一種在表面上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但實質上與立法意圖相悖的非違法形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稅被稱之為“合法的逃稅”。避稅具有非違法性、策劃性、權利性、規範性和非倡導性的特點。

逃稅與偷稅

逃稅( tax evasion)是納稅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採取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納稅的行為。偷稅(tax fraud),是指“納稅人偽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對偷稅行為,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依照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偷稅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逃稅與偷稅的概念基本相同,我國有關法條的規定中沒有“逃稅”的概念,一般是將其歸入偷稅的範圍加以處罰的。

以上分析表明,節稅屬於合法行為,避稅屬於非違法行為,逃稅、偷稅屬於違法行為。節稅是順應立法精神的,是稅法允許甚至鼓勵的,是稅務籌劃的主要內容;避稅是違背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導的,也會招致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在避稅的情況下,納稅人進入的行為領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辦到的領域,這是法律措辭上的缺陷及類似問題產生的後果。避稅可以被利用作為稅務籌劃的手段,但是隨著稅法的逐漸嚴密和完善,利用空間會越來越小;逃稅、偷稅是被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還會影響企業的聲譽,使企業遭受更大損失。

當然,稅務籌劃也不是僅指表面意義上的節稅行為,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必須服從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因此,企業稅務籌劃的最終目的應是企業利益最大化。

稅務籌劃 (納稅人獲得稅收最大利益的籌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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