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案子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先審理再由區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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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一審屬於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區縣屬於一審人民法院,一般不會存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之後再由縣區級人民法院審計的情況,除非是指定管轄。關注我,獲取更多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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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管轄很重要。從整個訴訟來看,可能僅有民事案件因立案錯誤,由上級人民法院下移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 我們記憶級別管轄時,一般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基礎記憶,除了少數知識產權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外,記憶了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是基礎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下:

  1.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規定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出於案件重要性的考慮,這些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影響範圍廣泛,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法院排除干擾。
  2. 海關處理的案件。主要是海關處理的納稅案件和海關行政處罰案件。這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原因是:(1)海關的設置與分佈多在大中城市,與一般的行政區劃不一致。(2)海關的業務與政策水平要求較高,需要高度的統一性,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助於保障審判質量。
  3. 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重大、複雜”的客觀條件是:案件所涉及的人數眾多,在本轄區內影響較大;案件本身比較複雜,案件在查處方面有相當的困難與干擾;案件在本轄區內有示範作用。對此,根據《行訴法適用解釋》第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重大、複雜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 (1)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至少為5人以上。這類訴訟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案件、土地徵用案件、城市規劃拆遷案件。
  • (2)重大涉外行政案件。涉外行政案件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依據、客體或者執行涉及其他國家或者國際組織。具體而言,包括:第一,原告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案件的審理涉及國際條約的適用;第三,案件的客體是涉及國際關係協調的事項;第四,裁判的執行需要外國法院承認;第五,國際貿易、反傾銷、反補貼等行政案件。
  • 這裡所說的“重大”,是指影響重大,即可能對國際關係造成嚴重影響。
  • (3)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行政案件。
  • (4)其他重大、複雜案件。這是人民法院裁定管轄的情形,即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件重大,不適合由自己管轄的,可以請求中級人民法院移轉管轄。
  •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還規定,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下:

  1. 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轄區,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
  3.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等級相當於中級人民法院。(2)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審理。(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民事案件。

管轄總結

  • 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因涉及公權力的行使,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得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僅有民事訴訟立案後,發現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可以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的重要性

  • 通常認為,高一級人民的業務水平高於下級人民法院,案件一審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審理,關係到一審的正確性。
  • 事實上,一審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重要性在於申訴可以有效到達最高人民法院。一審在基礎人民法院,該案件的申訴非常困難。
  • 一般而言,申訴案件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基礎人民法院審理即使上訴,終審也是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申訴也是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次申訴才是高級人民法院,二次申訴均駁回可能不再受理。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申訴案件可能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


南京徐劍


中院審理特定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把屬於自己審理的案件指定一個下級法院審理。這個叫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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