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們注意了!被扣分不及時接受處理將被依法處罰

司機們注意了!被扣分不及時接受處理將被依法處罰

記者14日從公安部交管局獲悉,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明確,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這項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這項措施將於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

同時,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據瞭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於2004年5月1日實施,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該規定的實施,對規範公安交管部門執法行為,保護交通參與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有些駕駛人安全意識、法律意識淡薄,會累積幾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時接受處理,《程序規定》對這些人,公安交管部門將如何處理?公安部進行了相關解讀。

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不及時,一直是困擾公安交管部門的難題之一。實踐中,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人不及時主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造成大量的未處理交通違法記錄累積,導致行政處罰懲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顯、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行政處罰在糾正違法、推動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程序規定》對處罰程序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後,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為穩步推進此項規定的落實,公安交管部門將根據各地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數量、交通違法行為嚴重程度,進一步細化實施辦法,適時穩妥有序推進此項制度的實施,通過強化法律法規的執行,督促交通參與者嚴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實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來源:西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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