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法院這麼判:親生兒子不能繼承父親遺產!

近日,鶴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案件,孫某在親生父親去世後,請求繼承價值約27萬的遺產,卻被法院告知自己不享有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瞭本案的事實:孫某的生父母在43年前相識相愛,並生下了孫某。但是,他的母親並沒有和生父結婚,而是嫁給了他的養父。

法院認為,養父撫養孫某多年,戶籍也顯示兩人為父子關係,兩人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孫某和生父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除,他並不享有生父遺產的繼承權。

那麼,孫某能不能以親生兒子的身份成為生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呢?法院提醒,孫某從來沒有和生父一起生活,也未能證明自己盡了贍養義務或扶養義務,鑑於此,孫某也不應該獲得生父遺產。

所以,親生兒子也並不一定享有繼承權!電視劇裡富翁車禍突然離世,私生子繼承億萬家財的橋段是不符合我國法律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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