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逼得民警鳴槍示警,桂林這6人暴力妨害公務領刑!

近日,永福法院通過網絡遠程開庭審理一起妨害公務刑事案件。

【判了】逼得民警鳴槍示警,桂林這6人暴力妨害公務領刑!


2018年2月9日晚,永福縣永安鄉派出所三名民警在村屯巡邏時發現一家商店內有村民聚眾賭博,在亮明人民警察身份並依法查處的過程中,遭到聚賭人員廖某甲、廖某乙、黃某甲、黃某乙、譚某甲、譚某乙及其他在場村民的圍堵、辱罵、威脅、推打,致使執法行為遭到嚴重阻礙,三民警身體局部軟組織均有不同程度受傷,在依法鳴槍示警後三民警才得以離開案發現場。

【判了】逼得民警鳴槍示警,桂林這6人暴力妨害公務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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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其中一名積極參與妨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的男子譚某甲畏罪潛逃,直至2019年12月13日被抓獲歸案。


永福法院通過網絡遠程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譚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此,六名積極參與妨害公安民警執行公務的聚賭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至十二個月不等的刑罰。

【判了】逼得民警鳴槍示警,桂林這6人暴力妨害公務領刑!


人民警察賦有保護公民人身、財產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職責,依法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有序,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可侵犯,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的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永福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譚某甲夥同他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譚某甲在歸案後認罪認罰,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選)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摘選)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漫畫插圖源自網絡


來源:永福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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