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氣!丈夫送給情人200萬,看看人家妻子怎麼做

作者:鄭慧君

案例要旨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共同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給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該財產並無法律依據,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該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簡介

一、楊某玲與孫某東系夫妻關係,二人於1997年7月22日登記結婚。

二、趙某晴與孫某東於2010年發展為戀愛關係。

三、2014年12月4日,孫某東通過交通銀行向趙某晴匯款200萬元。

四、楊某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確認孫某東將200萬元贈與趙某晴的行為無效;2.要求趙某晴向楊某玲返還200萬元。

五、法院判決:1.確認被告孫某東於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向被告趙某晴轉賬2000000元的贈與行為無效;2.被告趙某晴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告楊某玲返還2000000元。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孫某東在與楊某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2010年與趙某晴發展為不正當男女關係,2014年12月4日,孫某東在楊某玲不知情的情況下向趙某晴轉賬200萬元,該轉賬行為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楊某玲同意,損害了楊某玲的利益,且孫某東轉讓財產的行為是基於其與趙某晴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趙某晴由此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現孫某東同意趙某晴將全部款項返還給楊某玲,本院不持異議。趙某晴關於200萬元系孫某東對其在雙方戀愛同居期間支出的生活費用的償還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二審判決「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本案中,孫某東基於與趙某晴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係向趙某晴轉賬200萬元屬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經楊某玲同意,損害了楊某玲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則,故該贈與行為無效,趙某晴由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對於趙某晴提出的“其與孫某東交往之初不知道孫某東已婚,其是無過錯方,200萬元是孫某東對其5年多來付出的生活費用的償還”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首先,趙某晴作為成年人,在與他人交往時應當盡到謹慎義務。趙某晴與孫某東有業務往來,應當能夠了解對方的狀況,故趙某晴主張其不知道孫某東已婚、其系無過錯方,本院不予採信。其次,趙某晴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雙方戀愛期間為孫某東支出的費用,亦無法證明本案中200萬元的性質是對生活費用的償還,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亦不予採信。

案件來源

(2017)京0105民初5155號

(2018)京03民終8259號

(2019)京民申3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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