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紀法】從案例看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如何定性及處理

案例1

某市市長王某(中共黨員),多次接受該市私營企業主劉某安排的宴請,宴請地點在劉某公司開設的私人會所,每次宴請都飲用了高檔白酒,食用了名貴菜餚,宴請費用均由劉某承擔。據雙方陳述,劉某宴請王某的目的是為了求得王某對其企業經營的關照。

案例2

某市某局局長張某(中共黨員),接受該局幹部吳某(中共黨員)安排的宴請,宴請地點在吳某為組織宴請而租用的某居民小區住宅內,宴請提供了高檔白酒和名貴菜餚,宴請費用由吳某個人承擔。據雙方陳述,吳某宴請張某的目的是為了求得張某對其工作上的關照。

分析意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對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行為作了相應規定。案例1中涉及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宴請以及案例2中涉及的上下級黨員幹部之間的宴請,都屬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的情形。

案例1中,私營企業主劉某是市長王某的管理和服務對象,王某多次接受劉某安排的高檔宴請,情節較重,損害了職務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同時,考慮到宴請地點系私人會所,王某的行為也構成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的違紀行為,可一併予以認定,實踐中一般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違規出入私人會所的條款進行處理。

近年來,隨著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貫徹落實,違規宴請行為更趨狡猾、隱蔽,出現諸如“一桌餐”等宴請新形式。“一桌餐”的主要特點是宴請地點避開了飯店餐廳、私人會所等傳統場所,而是躲藏在居民住宅等其他場所內,這類居民住宅並不用於日常居住,而是專門用於宴請招待,同時宴請規模更小,一般現場僅設一張餐桌,有的是酒水自備、菜餚外購、不設服務人員等。“一桌餐”的偽裝程度接近“家庭聚餐”,但實質上仍屬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案例2中,張某接受下屬吳某安排的宴請,宴請地點在吳某為組織宴請而租用的居民小區住宅內,具有“一桌餐”的特徵。雖然宴請費用由吳某個人承擔,但考慮到張某與吳某之間具有上下級關係,吳某的宴請目的是為了求得張某對其工作上的關照,該宴請行為已明顯超出正常聚餐的範疇,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因此,對張某的行為,應當按照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定性處理;對吳某的行為,應按照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定性處理。

實踐中,接受宴請的人員有時不清楚宴請費用的實際支付情況,比如付款人自稱是個人支付宴請費用,但實際使用公款報銷,由此可能影響對接受宴請人員的行為定性。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等行為屬於故意行為,在認識上屬於明知,對於接受宴請的人員聲稱“不知情”的,應當結合相關證據予以甄別,如果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接受宴請的人員明知或者應當明知是公款宴請的,應依紀依規定性處理,防止因其強行辯解而影響對其違紀行為的定性處理;如果從在案證據以及常理、常情上分析,接受宴請的人員確實無法認識到宴請系公款支付的,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一般不宜認定為接受公款宴請,但如果該宴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可考慮按照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定性處理。

(本文刊載於《中國紀檢監察》雜誌2020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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