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因疫情滯留湖北不能到崗,用人單位不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法院:因疫情滯留湖北不能到崗,用人單位不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籲青

今天(4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第四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糾紛典型案例,在審理商鋪租賃、合同履約、企業復產、穩定就業等涉疫糾紛中,全省法院認真貫徹中央及省委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部署,為加快有序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一:24名餐飲業個體工商戶與某文化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節期間在旅遊區內美食節出租展位,與一批餐飲業個體工商戶簽訂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商戶進場當天即根據疫情防控要求緊急撤場。因要求文化公司退還租金遭拒,24名商戶提起訴訟。

茂名茂南法院審理認為,該案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造成雙方均受到經濟損失。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文化公司一次性償還24名商戶75%的租金,其餘未起訴的11名商戶也按該方案解決了糾紛。

案例二:黎某與某公寓管理公司房屋租賃糾紛案

業主黎某2019年11月與某公寓管理公司簽訂《財產委託管理服務合同》,將名下物業委託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為五年六個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響為由拒付租金,單方面宣佈解除合同。黎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單方解除合同無效。

廣州越秀法院審理認為,受疫情影響,公寓管理公司面臨經營困難,但互讓互諒繼續履行,反有利於解決當前困難,保護共同利益。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繼續履行合同,黎某減免一個月租金,撤回起訴。

案例三:某化工原料廠清算和解復產案

某化工原料廠是一家吸收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的民營企業。因合夥人分歧申請解散,經法院判決准許進行清算,生產設備和銀行存款被查封。

清遠連州法院審理認為,化工原料廠經營基礎較好,企業解散主要是合夥糾紛引起,並非資不抵債。疫情發生後,企業解散不利於當地經濟及勞動力就業。經法院調解後,合夥人達成復工復產協議,法院予以確認。

案例四:某旅遊公司與某經營部買賣合同糾紛案

某旅遊公司經營4A級國家旅遊景區,因拖欠供應商某經營部貨款21萬餘元,被法院判決償還貨款及違約金,旅遊公司對涉案事實和違約金認定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旅遊公司不應拖欠貨款,但當前疫情對旅遊業影響較大,有關經營困難也應酌情考慮。經法院多次協商,雙方達成調解,經營部同意減免部分違約金,旅遊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後分期支付其餘欠款。

案例五:養殖戶與某飼料商鋪買賣合同糾紛案

吳某為個體養殖戶,多次向某飼料門店賒購飼料,價值9.3萬餘元。今年初因逾期未付貨款,被飼料店起訴。吳某以發生疫情無法銷售為由,請求延期付款並減免利息。

肇慶四會法院審理認為,該案拖欠貨款雖發生在疫情之前,但受疫情影響,養殖戶經營確實困難,目前正處恢復生產階段,可考慮適當延期付款,並調整逾期付款利率,依法判決吳某延期一個月支付所欠貨款,並減免部分利息。

案例六:7家機電企業競拍房產執行清場交付案

深圳某商貿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被法院判決向深圳某銀行支付借款本息3000餘萬元。商貿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法院根據銀行申請,依法查封商貿公司名下九套房產共計1700多平方米,並公開拍賣。因房產內尚有大量其他物品,未能清場交付。買受房產的7家機電企業急需清場交付,提出執行申請。

深圳龍崗法院審查認為,買受被執行房產的業主均屬於急需場地用於經營,及時清場交付有利於企業生產,經與有關部門多次協商,為涉案物品找到存放場地,順利完成了執行房產清場交付。

案例七:某製藥公司與某木業公司租賃糾紛案

廣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制藥企業,疫情期間增加了醫用口罩生產線。公司廠房位於廣州某木業公司名下的工業園內。該木業公司已被申請破產。破產管理人要求生物科技公司今年3月底騰退場地。

廣州中院審查認為,在維護破產企業債權人權益同時,也應保障生物科技公司生產抗疫物資。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生物科技公司先行支付部分租金,仍在現有廠房繼續生產,後續租金分期支付。

案例八:某科技公司與某技術公司教學產品糾紛

深圳某技術公司是一家生產在線教學產品配件的民營企業。2018年與北京某科技公司簽訂200餘萬元的供貨合同。後因交貨標準發生糾紛,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退還貨款並賠償經濟損失。

深圳龍崗法院審理認為,深圳某科技公司產品是中小學生在線教學顯示設備的重要配件,產生糾紛不但對雙方經營有不利影響,還將直接影響在線教學。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深圳某技術公司支付41萬餘元,確保產品質量標準,雙方恢復正常供貨。

案例九:陶某與某社工培訓公司勞動爭議案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訓公司員工,春節回老家湖北武漢,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滯留。所在公司春節後復工,以未返崗屬曠工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資,解除與陶某的勞動關係。雙方發生糾紛後到法院立案服務中心訴前調解。

深圳羅湖法院審查認為,因疫情防控滯留不能正常到崗的,用人單位不應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經法院調解,雙方同意前期工資按5天年休假正常發放,當前待崗階段,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調解後,其他3名類似情況的員工也參照該方案化解了糾紛。

案例十:梁某等人與某區政府房屋徵收行政糾紛撤訴案

佛山市某區政府因建設城市軌道交通三號線,依法收回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梁某等3人在該地塊共同投資經營的3000多平方米商鋪,因拆遷補償標準發生糾紛。一審判決後,梁某等人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

廣東高院審理認為,城市軌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緩解後,應儘快解決糾紛恢復施工,被徵地商戶也可以儘快拿到補償款避免損失。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徵收補償和解協議,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法院依法予以准許。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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