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2018年歲末,崔永元扔了一顆炸彈。他發微博稱“最高院有賊”,一舉將陝北一個“千億礦權案”推到了風口浪尖。

這起被媒體稱之為“千億礦權案”的民事案件,實際是圍繞陝西榆林市一處煤礦的合作勘察合同糾紛。這起案件所爭議的探礦權歸屬,實則牽動著千億元國家礦產資源最終花落誰家。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今天小編暫且不說這“千億礦權案” 歷時12年期間發生的諸如凱奇萊法人趙發琦進看守所133天后被判無罪,最高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西省國土廳廳長王登記、副廳長梁楓、總工程師楊建軍以及西勘院原院長陳磊等人落馬的故事。小編只覆盤這起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案件的審判脈絡。

案件背景:

2002年2月24日,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以下簡稱西勘院)依法取得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探礦權。

2004年2月19日,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了落款時間為2003年8月25日的《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以下簡稱《合作勘查合同書》),雙方協商確定勘查區的價值為1500萬元,無論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的利益,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均以2:8的比例分享。

2005年12月8日,凱奇萊公司向西勘院《鄭重致函》,懇請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義務,儘快提供詳查設計和預算,明確凱奇萊公司還應支付履行勘查合同的履行數額。

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覆函凱奇萊公司:鑑於雙方未拿到下游產業立項批准,不能履行合同。對於有關遺留問題,希望和凱奇萊公司儘早協商解決。

第一輪: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凱奇萊公司勝訴的一審判決,即(2006)陝民二初字第24號民事判決書:2003年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支付凱奇萊公司2760萬元違約金,一個月內西勘院將探礦權轉移到凱奇萊名下公司。(第一次一審)

西勘院隨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2006)民二終字第245號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第一次二審)

第二輪:

2011年3月3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凱奇萊公司敗訴的一審判決,即(2010)陝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1.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簽訂的落款時間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無效;2.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由西勘院返還凱奇萊公司910萬元及利息(其中10萬元從2004年6月10日計息,900萬元從2005年5月26日計息,均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3.駁回凱奇萊公司的訴訟請求;4.駁回西勘院的反訴請求。(第二次一審)

凱奇萊公司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第二次一審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民一終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再一次推翻了陝西省高院的判決:一、維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陝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二、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陝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三、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與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四、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365萬元;五、駁回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第二次二審)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如上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千億礦權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合作勘查合同書》進行了明確的定性:從《合作勘查合同書》的內容看,其基本性質是合作勘查合同。因為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有關由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的煤炭資源的約定,即確定在合作勘查過程中雙方各自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同時,合同中也涉及了關於探礦權轉讓的問題。但轉讓探礦權的相關內容僅僅是作為對合作勘查成果的處置出現在《合作勘查合同書》第十一條中,即取得勘查成果後,由雙方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者西勘院將其所享有的權益評估後轉讓給凱奇萊公司,由後者單獨開發。

因此,將《合作勘查合同書》定性為合作勘查合同,是根據該合同表述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特點,對合同性質的客觀認定。而對探礦權轉讓,是雙方對合作勘查成果的處置,是雙方下一步訂立探礦權轉讓合同的意向性表示。《合作勘查合同書》第十一條所嵌入的這一意向性表示,不能影響案涉合同表述的合作勘查合同的性質。

在確定了《合作勘查合同書》為合作勘查合同,並非探礦權轉讓合同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書》有效,雙方繼續履行;駁回凱奇萊公司要求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其的名下的訴訟請求。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對於凱奇萊公司的法人趙發琦來說,一起看似簡單的官司,卻博弈了整整12年,終審,又回到了12年前的判決

。好消息是終於拿到了“合同有效”“繼續履行”的終審判決。不確定性是,探礦權並沒有轉到他名下。所謂“繼續履行”,還要靠他與西勘院、陝西省主管部門的博弈,然而這並不容易,因為波羅井田早已有了更多的入局者,能否拿到探礦權這塊大蛋糕仍然是未知數。

卷宗丟失?千億礦權案背後那結果迥異的兩審兩判

友情提醒:2018年1月15日,央視網《新聞1+1》播出了一期“民企,贏了官司,輸了什麼?”的節目,白巖松是這麼介紹這個案件的:“簡單地說來,這件事就是一個當初雙方約好了要共同勘探這一塊地底下的礦產,以為就這麼點東西,沒想到(發現)多少倍的增長,利益來了,這時候不想給民企了,政府強大的力量就開始介入。但是民企不幹,簽了合同,得有契約精神啊,官司一打就12年”。白巖松說。

法律用時方恨少,事非經過不知難。

來這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為您的財富保駕護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