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10個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10個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林文學主持發佈會,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魏文超、環資庭審判長張華出席發佈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郭軍列席發佈會。

據魏文超介紹,此次發佈的10個案例涉及水汙染防治、土壤汙染治理、大氣汙染防治、林業資源保護等領域,涵攝大氣、水、土壤、林草、湖泊、自然保護區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充分體現長江流域環境資源審判圍繞以水為生態核心的特徵,同時具有長江經濟帶不同區段案件審判的特點,對於加強長江經濟帶乃至全國其他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案例中,被告人鄧文平等汙染環境案是發生在重點區域的大氣汙染防治案件,考慮到危險廢物處置的專業性和處置不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判決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的活動,在裁判方式上突出預防為主的理念,體現了人民法院打擊汙染環境犯罪、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態度和決心。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檢察院訴衢州瑞力傑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在土壤汙染案件的審理中統籌考慮流域內各類生態要素,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汙染物等通過土壤、地下水循環系統進入長江水體,彰顯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保護的基本理念。嶽西縣美麗水電站訴嶽西縣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決定案,是涉及長江經濟帶自然保護區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堅持保護優先的理念,綜合考量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保障重點區域實現擴大環境容量和生態空間的重要目標,較好地處理了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

據悉,近年來,長江經濟帶各級人民法院全面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通過依法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各類案件,落實最嚴格的源頭保護、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正確運用法律解釋規則和裁判方法,為推動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記者 孫航)

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典型案例目錄

一、被告人易文發等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汙染環境案

二、被告單位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龍等汙染環境案

三、被告人鄧文平等汙染環境案

四、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宜春市中安實業有限公司等水汙染公益訴訟案

五、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凱發新泉水務(揚州)有限公司水汙染公益訴訟案

六、湖南省益陽市環境與資源保護志願者協會訴湖南林源紙業有限公司水汙染公益訴訟案

七、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檢察院訴衢州瑞力傑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八、嶽西縣美麗水電站訴嶽西縣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決定案

九、雲南省劍川縣人民檢察院訴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十、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檢察院訴宜昌市點軍區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一、被告人易文發等非法生產製毒物品、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易文發等人在貴州省貴陽市租賃民房、廢棄廠房等,利用非法購買的鹽酸、甲苯、溴代苯丙酮等加工生產麻黃鹼。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間,被告人易文發等人在非法生產麻黃鹼過程中,為排放生產廢水,在廠房外修建排汙池、鋪設排汙管道,將生產廢水通過排汙管引至距廠房約70米外的溶洞排放。2016年1月,公安機關在案涉加工點查獲麻黃鹼6.188千克、甲苯11700千克、鹽酸3080千克、溴代苯丙酮13000千克。經鑑定,易文發等人生產麻黃鹼所產生、排放的廢水屬危險廢物。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易文發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將屬於危險物質的生產製毒物品廢水利用溶洞向外排放,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應予數罪併罰。判處易文發等人八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10000元至130000元不等,並對查扣的製毒物品、作案工具依法沒收,予以銷燬。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生產製毒物品過程中引發的環境汙染案件。被告人易文發等人在非法生產麻黃鹼的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修建排汙池,鋪設排汙管道,將含有危險廢物的生產廢水通過排汙管引至溶洞排放,嚴重汙染環境。溶洞是可溶性岩石因喀斯特作用所形成的地下空間,在長江流域多有分佈,蘊含著豐富的水資源。但岩溶生態系統脆弱,環境承載容量小,溶洞之間多相互連通,一旦汙染難以修復治理。一審法院考慮到本案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特殊性,根據受到侵害的法益不同,對被告人實施的不同行為單獨定罪、數罪併罰,改變了過去忽視環境保護,對同類案件多采用擇一重罪論處、僅以涉毒罪名予以打擊的處理方式。本案以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罪和汙染環境罪數罪併罰,既體現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加大對生產製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也體現出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態度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公共利益的決心。

二、被告單位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程龍等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首旭環保公司系具有工業廢水處理二級資質的企業。2013年12月5日,首旭環保公司與重慶藏金閣物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首旭環保公司自2013年12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運行重慶藏金閣電鍍工業中心廢水處理項目。首旭環保公司承諾保證中心排入汙水處理站的廢水得到100%處理,確保汙水經處理後出水水質達標,杜絕廢水超標排放和直排行為發生。在運營該項目過程中,項目現場管理人員發現1號調節池有滲漏現象,向首旭環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龍報告。程龍召集項目工作人員開會,要求利用1號調節池的滲漏偷排未經完全處理的電鍍廢水。項目現場管理人員遂將未經完全處理的電鍍廢水抽入1號調節池進行滲漏。2016年5月4日,重慶市環境監察總隊現場檢查發現該偷排行為。經採樣監測,1號調節池內滲漏的廢水中六價鉻、總鉻濃度分別超標29.5倍、9.9倍。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首旭環保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程龍作為首旭環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首旭環保公司實施汙染環境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旭環保公司項目現場管理人員是首旭環保公司實施汙染環境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汙染環境罪。鑑於各被告人分別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以汙染環境罪判處首旭環保公司罰金80000元;判處程龍等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系向長江干流排放汙水引發的水汙染刑事案件。重慶地處長江上游和三峽庫區腹地,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重點區域的環境資源案件,嚴懲重罰排汙者,構築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本案中,首旭環保公司作為具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的企業,在受託處理工業廢水過程中,明知調節池有滲漏現象,依然將未經完全處理的電鍍廢水以滲漏方式直接向長江干流排放,嚴重汙染長江水體,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首旭環保公司承擔刑事責任後,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願服務發展中心以重慶藏金閣物業公司、首旭環保公司為共同被告,分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二被告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並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為服務和保障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較好範本。

三、被告人鄧文平等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起,被告人鄧文平在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情況下收購HW11精(蒸)餾殘渣(俗稱煤焦油),運輸至其位於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的廠房內進行加熱處理、分裝和轉賣。期間還僱傭被告人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協助其運輸、加熱和分裝。2016年7月,眉山市東坡區環境保護局進行查處後,鄧文平等人仍未停止煤焦油的加工。2017年1月,眉山市東坡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從加工點現場查扣處理設備、煤焦油及其提煉產品453.08噸。另有200餘噸煤焦油已被鄧文平加工轉賣。四被告人自動投案後,均能如實供述全部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鄧文平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構成汙染環境罪。鄧文平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後果特別嚴重。根據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自首等情節,以汙染環境罪判處鄧文平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判處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八個月到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八個月到二年不等緩刑考驗期,並處8000元到20000元不等罰金;禁止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的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系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大氣汙染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方式上進行了有益探索和創新,體現了打擊汙染環境犯罪、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態度和決心。近年來,長江流域的區域性霧霾、酸雨態勢長期持續,人民法院需要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懲治和教育功能,依法審理長三角、成渝城市群等重點區域的大氣汙染防治案件,嚴懲重罰大氣汙染犯罪行為。本案中,鄧文平等人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加工設備和工序未得到行政監管部門的驗收認可,在加工煤焦油過程中存在大量有毒有害物質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大氣的情形。一審法院結合四被告人犯罪行為和自首情節在判處相應刑罰的同時,考慮到危險廢物處置的專業性和處置不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判決鄧衛平、鄧良如、馬成才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與煤焦油加工銷售相關的活動,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預防為主的理念。

四、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宜春市中安實業有限公司等水汙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中安公司經營的粗銦工廠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汙染防治設施。中安公司與珊田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珊田公司為中安公司的粗銦生產提供資金支持,珊田公司派人參與中安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務購銷,並約定了盈利分配比例。中安公司與沿江公司簽訂合同,沿江公司分8次非法向中安公司提供鉛泥291.85噸,珊田公司支付沿江公司用於非法採購危險廢物款項65萬元。博凱公司負責人楊志堅與中安公司簽訂合同,由博凱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機頭灰、鉛泥,進行非法提煉利用。博凱公司分12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機頭灰149.14噸。龍天勇公司將機頭灰與中安公司非法置換鉛泥,分17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機頭灰351.29噸。沿江公司、博凱公司、龍天勇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的危險廢物共計792.28噸。中安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將未經處理的含鎘、鉈、鎳等重金屬及砷的廢液、廢水,通過私設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和仙女湖流域,造成新餘市第三飲用水廠供水中斷的特別重大環境突發事件。中華環保聯合會起訴請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違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向公眾賠禮道歉;承擔清除汙染及環境應急處置費用9263301元;各被告對袁河、仙女湖流域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並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1991610元和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監測費用等9952443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安公司通過私設暗管的方式向袁河偷排重金屬汙染物直接導致本次汙染袁河、仙女湖流域生態環境事件,對環境侵權損害後果具有重大的過錯;中安公司從事非法經營危險廢物的資金來源於珊田公司,珊田公司對環境侵權損害後果具有一定的過錯;龍天勇公司、博凱公司、沿江公司分別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險廢物,對環境侵權損害後果亦具有一定的過錯。中安公司承擔主要責任,珊田公司、龍天勇公司、博凱公司、沿江公司分別承擔次要責任。判決各被告人立即停止違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向公眾賠禮道歉;賠償應急處置費用、應急監測費用及專家技術諮詢費、評估費;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承擔合理的律師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在數人環境侵權的責任認定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長江中下游江河湖泊眾多,流域生態功能退化嚴重,接近30%的重要湖庫處於富營養化狀態,生態環境形勢嚴峻。本案中,中安公司通過私設暗管的方式偷排重金屬汙染物直接導致袁河和仙女湖流域特別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系直接的汙染者。中安公司從事非法經營危險廢物的資金來源於珊田公司,龍天勇公司、博凱公司、沿江公司則分別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險廢物,均應當按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人民法院根據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侵權主體過錯程度等因素,參考專家意見,將危險廢物的絕對數量作為承擔責任大小的依據,判決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擔責任,並在省級媒體向公眾賠禮道歉,有效保障了重點區域的水環境保護和水生態修復。

五、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訴凱發新泉水務(揚州)有限公司水汙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凱發新泉公司位於江蘇省揚州化學工業園區內,經營範圍為汙水處理廠的開發、經營,主要接納處理化工園區內各企業的工業廢水及農歌安置小區、青山鎮的生活汙水。因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間多次發生排水口廢水汙染物超標排放事件(排放的廢水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含量超標),儀徵市環保局數次對凱發新泉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凱發新泉公司按時繳納了行政罰款。為解決廢水超標排放問題,凱發新泉公司實施了臨時加藥應急方案及長效穩定方案,催化氧化處理工程和長江排水口改造工程經過建設方和施工方的內部驗收,但未經過環保部門竣工驗收批覆。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起訴請求判令凱發新泉公司立即停止汙染水環境的排放行為並消除水環境汙染危險,賠償超標排汙所產生的水環境治理費用;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2017年7月5日,揚州化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與凱發新泉公司解除揚州青山汙水處理廠項目特許經營協議。

【裁判結果】

經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因特許經營協議已解除,停止汙染水環境的生產、排放行為並消除水環境汙染危險客觀上已無必要,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同意撤回該項訴訟請求;凱發新泉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用於揚州地區環境修復,確定第三方修復機構以及修復方案,修復機構及方案的確定需經揚州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並報揚州中院備案後實施,修復方案應在審核確定後一年內實施完畢,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有權監督修復方案的實施過程和效果;鑑於凱發新泉公司在超標排汙發生後採取了諸多措施並取得良好效果,且當庭致歉並表示將繼續積極推進環境修復工作,中華環保基金會予以諒解,凱發新泉公司應遞交書面致歉信;律師費等費用由凱發新泉公司負擔;雙方再無其他爭議。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調解協議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間內未有任何個人或單位提出異議。揚州中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確認。

【典型意義】

長三角地區沿江重化工企業高密度佈局、人口密度大,人民法院需要通過服務和保障沿江化工汙染整治、固體廢物處置、城鎮汙水垃圾治理等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行動,依法審理城市群工業汙染案件和涉城鎮汙水、垃圾處理案件,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本案中,凱發新泉公司作為工業廢水、生活汙水處理企業,本應自覺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將環境保護要求納入企業經營管理機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和改造,將汙水處理達標後才能排放進入長江水體。但該企業仍然多次發生排水口廢水汙染物超標排放的情況並受到行政處罰。公益訴訟案件受理後,工業園區管委會及時與汙染企業解除了特許經營協議,避免了環境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人民法院則充分發揮調解的糾紛解決功能,著眼環境利益最大化,確保汙染者及時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六、湖南省益陽市環境與資源保護志願者協會訴湖南林源紙業有限公司水汙染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林源紙業公司位於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蘆葦場,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環保設施處理後通過草尾河排入洞庭湖。2016年10月17日,林源紙業公司開始對汙染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12月1日,在修建曝氣系統基建工程時,由於曝氣池與厭氧池液位落差偏大致使隔離鋼板出現裂縫,造成部分廢水通過曝氣池溢入未拆除完全的原漉湖紙廠廢水排放管道進入草尾河。但林源紙業公司未立即採取停機、停產、限排等應急措施。12月4日,曝氣池與厭氧池之間的隔離鋼板突然斷裂,造成曝氣池液位上漲,致使大量廢水通過原漉湖紙廠廢水排放管道直接進入草尾河,流入洞庭湖。同日,益陽市環境監察支隊得到群眾舉報後進行現場勘查,在暗管進口、排汙口取水樣檢測,報告顯示排汙口和暗管進口(未處理廢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懸浮物均超標。林源紙業公司於當日採取了停產、停排的應急措施,並於12月5日將原漉湖紙廠廢水排放管道拆除後用混凝土封堵。林源紙業公司為確保排放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於2017年4月啟動新汙水處理項目建設。益陽市環保協會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林源紙業公司對汙染的水環境要素進行修復,並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司法鑑定為準);承擔汙染檢測檢驗費、評估鑑定費、差旅費、專家諮詢費、案件受理費。

【裁判結果】

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林源紙業公司利用原漉湖紙廠廢水排放管道超標排放工業廢水至草尾河,流入洞庭湖。經檢測,被告排放的廢水中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磷等嚴重超標,實質上已經對草尾河及洞庭湖造成汙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消除對草尾河及洞庭湖產生的危害,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關於非法超標排放的廢水量的核定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的計算,考慮林源紙業公司超標排放、偷排系因汙水處理設施技改時設施破損所致,且排汙時間不長,加之事件發生後被告採取停產、停排的應急措施並啟動新汙水處理項目建設,綜合考慮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的環境工程專家的意見,酌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數額按偷排廢水虛擬治理成本的4.5倍計算,判令林源紙業公司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230924.61元;支付益陽市環保協會差旅費4075元;負擔本案專家諮詢費4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劃審理的水汙染公益訴訟案件。案涉汙染行為發生地為益陽沅江,按照湖南高院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環洞庭湖環境資源案件的安排,本案由岳陽市君山區法院洞庭湖環境資源法庭審理,是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的生動實踐。一審法院邀請湖南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的工程專家以專家證人的形式出庭,就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等專業問題出具意見,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又有效克服了環境資源審判鑑定難的瓶頸問題,對類案的處理具有一定借鑑意義。

七、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檢察院訴衢州瑞力傑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日,瑞力傑公司與開化縣華埠鎮新安村第一承包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約兩畝土地用於工業固體廢物填埋,共填埋上百噸有機硅膠裂解產生的廢渣、廢活性炭等工業固廢。2016年7月,開化縣環境保護局調查發現,表層土已被瑞力傑公司填埋的黑色固體廢棄物汙染,主要汙染物為苯、甲苯。2016年11月,開化縣環境保護局對瑞力傑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瑞力傑公司將填埋於新安村的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2016年12月,瑞力傑公司委託有處置資質公司將該工業固廢及感官上覺得受汙染的土壤全部挖出清運處理,共計1735.8噸。經對殘留土壤進行檢測,確認填埋在新安村的工業固廢產生的滲濾液對填埋地的土壤和附近馬金溪河流水生態環境以及地下水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經採樣監測,清理後的場地現場水潭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濃度超標;馬金溪下游化學需氧量、總氮超標。經對汙染地塊調查與風險評估,受汙染地塊土壤中苯含量超過人體健康可接受風險水平,需要修復。開化縣人民檢察院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瑞力傑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支付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承擔鑑定評估費等費用。經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結果】

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瑞力傑公司違規填埋工業固廢,造成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的事實清楚,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已查明的具體汙染情節、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汙染環境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判決瑞力傑公司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支付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承擔鑑定評估費等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土地利用方式不當汙染土壤並引發水汙染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土壤汙染案件,強化土壤汙染管控和修復,防止有毒有害汙染物、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等通過地下水循環系統進入長江干支流,彰顯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的基本理念。本案中,馬金溪作為錢江源國家森林公園的重要水域,是開化縣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瑞力傑公司填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滲濾液,對填埋地土壤和馬金溪河流水生態環境以及地下水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對水源地水質產生不良影響。人民法院從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著眼,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依法判決瑞力傑公司承擔環境侵權責任,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有效保障了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安全。

八、嶽西縣美麗水電站訴嶽西縣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決定案

【基本案情】

1994年國務院確定鷂落坪自然保護區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001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批准了《國家級鷂落坪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2001-2015)》。2005年美麗水電站在位於鷂落坪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的包家鄉鷂落坪村開工建設。2006年嶽西縣水利局批覆同意建設。2009年嶽西縣環境保護局以美麗水電站位於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為由,補辦環評批准手續。2017年安徽省第五環境保護督察組等先後對鷂落坪自然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督察,要求迅速查處。嶽西縣環境保護局經立案調查,認定美麗水電站是在設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後建設,機房、明渠和涵洞位於鷂落坪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蓄水壩位於保護區的核心區。嶽西縣環境保護局作出嶽環責停字[2017]15號《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責令美麗水電站立即停止生產;作出嶽環限拆字[2017]04號《責令限期拆除設施設備通知書》,責令美麗水電站限期自行拆除電站上網斷路器,移除主變壓器。美麗水電站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責令停產整治決定書》,確認《責令限期拆除設施設備通知書》違法。

【裁判結果】

安徽省潛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美麗水電站在鷂落坪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建設水電站的行為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依法應予關閉、拆除。水電站建成後,雖然經過嶽西縣水利局補辦了批准手續,但並不影響嶽西縣環境保護局對違法建設事實的認定。嶽西縣環境保護局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美麗水電站訴訟請求。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自然保護區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引發的行政案件。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脆弱區及自然保護區較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區域的環境汙染、生態破壞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時,需要堅持保護優先的理念,正確處理好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將構建生態功能保障基線、環境質量安全底線、自然資源利用上線三大紅線作為重要因素加以考量,保障重點區域實現擴大環境容量和生態空間的重要目標。鷂落坪自然保護區內有大別山區現存面積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區系複雜,生態系統完整,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及涵養水源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鷂落坪自然保護區設立在先,美麗水電站建立時雖然取得了相關部門的批覆,但該水電站機房建設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蓄水壩建設在保護區核心區,違反了《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認定美麗水電站應予關閉和拆除,為保護長江流域自然保護區提供了堅強的司法後盾。

九、雲南省劍川縣人民檢察院訴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劍川縣居民王壽全受玉鑫公司的委託在國有林區開挖公路,被劍川縣紅旗林業局護林人員發現並制止。劍川縣林業局接報後交劍川縣森林公安局進行查處,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於2013年2月27日向王壽全送達劍川縣林業局劍林罰書字【2013】第288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王壽全及玉鑫公司給予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和罰款的行政處罰。玉鑫公司交納罰款後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即予結案。其後直到2016年11月9日,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沒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壽全履行“限期恢復原狀”的義務,所破壞的森林植被沒有得到恢復。2016年11月9日,劍川縣人民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劍川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履行職責,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決定,採取有效措施,恢復森林植被。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回覆,民警曾到王壽全家對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進行催告,鑑於王壽全死亡,執行終止。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未向玉鑫公司發出催告書。劍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裁判結果】

雲南省劍川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劍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起訴條件。本案中,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在查明玉鑫公司及王壽全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事實後,以劍川縣林業局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但在玉鑫公司繳納罰款後三年多的時間裡,劍川縣森林公安局沒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壽全對受到破壞的林地恢復原狀,也沒有代為履行,致使玉鑫公司和王壽全擅自改變的林地至今沒有恢復原狀,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有相關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為顯然不當,屬於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一審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為依法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長江源頭林草資源對於促進長江上游水土保持和水源涵養意義重大,長江上游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和保障長江源頭生態環境治理和林草資源保護。本案中,劍川縣森林公安局在玉鑫公司繳納罰款後即予結案,其後三年多時間裡沒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壽全對受到破壞的林地恢復原狀,也沒有代為履行,致使被擅自改變用途的林地沒有恢復原狀。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劍川縣森林公安局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對於督促行政機關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積極開展生態修復、確保森林植被恢復具有典型意義。

十、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檢察院訴宜昌市點軍區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法定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4年以來,宜昌市點軍區艾家鎮橋河村多戶村民從事生豬養殖業,存在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即投入生產、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從沿江排汙口向長江直接排放的情況,造成環境汙染。2016年5月,宜昌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橋河村畜禽養殖廢水進行取樣監測,檢測報告結果表明江邊排汙口PH值、懸浮量、化學需氧量等各項指標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2016年6月2日,點軍區檢察院向點軍區環保局發出點檢行公建[2016]1號檢察建議書,建議依法督促橋河村生豬養殖戶停止將養殖廢水直排長江。2016年6月22日,點軍區環保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的規定,作出宜市點環罰(2016)2、3、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橋河村生豬養殖規模達500頭(出欄)以上的三家養殖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停止生產。2016年6月30日,點軍區環保局對檢察建議作出書面回覆。2016年11月中旬,橋河村村民委員會與45家養殖戶(生豬養殖超過50頭)簽訂了《點軍區禁養區畜禽養殖場(戶)關停拆除補償協議書》。2016年12月2日,宜昌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橋河村畜禽養殖廢水進行監測,結果表明仍有多項指標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截止2017年4月11日,橋河村已經拆除生豬養殖場(戶)45戶,關停範圍內生豬存欄數約有790頭。截止2017年4月13日,橋河村生豬養殖場(戶)多年違法排放養殖廢水形成的溝渠殘留汙染物仍然存在。點軍區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確認點軍區環保局對艾家鎮橋河村生豬養殖場(戶)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建設、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廢水直接向長江排放的違法行為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橋河村位於長江干流宜昌城區葛洲壩至虎牙段,該段是中華鱘自然保護區、魚蝦產卵場。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對整個長江流域的生態平衡乃至國家生態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十條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點軍區環保局對其轄區內環境保護及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負有監管職責。橋河村生豬養殖戶在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建設、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將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長江,破壞了該地長江流段的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點軍區環保局作為環境監管部門,監管措施不到位,怠於履行監管職責,其行為違法。2016年6月,點軍區環保局在收到點軍區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後,在點軍區政府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先後多次派人到橋河村生豬養殖戶家中宣傳法律和相關政策;對橋河村生豬養殖規模達500頭(出欄)以上三家養殖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停止生產;以點軍區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向相關職能部門下發督辦通知。截止2017年4月11日,橋河村已經拆除生豬養殖場(戶)45戶,現關停範圍內生豬存欄數約有790頭。橋河村生豬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入長江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儘管目前橋河村生豬養殖場(戶)大部分已停止生產,但由於生豬養殖場(戶)多年違法排放養殖廢水形成的溝渠殘留汙染物仍然存在,沿江三個排放口的水質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環境汙染問題尚未得到徹底治理,故被告應繼續履行監管職責。一審法院依法支持了人民檢察院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農村農業禽畜養殖汙染物排放引發的水汙染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近年來,長江流域生態功能退化依然嚴重,長江水生生物多樣性指數持續下降,多種珍稀動植物物種瀕臨滅絕,生物多樣性保護迫在眉睫。人民法院通過妥善審理工業汙染、城鎮和農村汙染對水生和河岸生物多樣性及物種棲息地破壞案件,及時加強對長江物種及其棲息繁衍場所保護。案涉汙染行為發生在長江干流宜昌城區葛洲壩至虎牙段,是中華鱘自然保護區、魚蝦產卵場。作為對中華鱘自然保護區內環境保護及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負有監管職責的點軍區環保局,更應明確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和生物資源對長江流域生態平衡的重要意義,全面履行監管職責,確保保護區內受損生態環境及時得到修復。本案中,點軍區環保局雖然採取了積極措施,但多年違法排放養殖廢水形成的溝渠殘留汙染物仍然存在,沿江排放口水質尚未達標,環境汙染問題尚未得到徹底治理。人民法院認定其怠於履行法定職責並判令其繼續履職,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地履行行政職責,確保沿江岸線生態環境及時修復,切實保護長江流域物種資源和人民群眾生態環境利益具有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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