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甘肅駕駛機動車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處一百元罰款


5月1日起,在甘肅駕駛機動車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處一百元罰款


修訂後的《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條例》共八章,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 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指出,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處一百元罰款。

《條例》指出,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國家標準實施安全技術檢驗,不得 為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條例》指出,十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自行車,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駕駛電動自行車,但均不得搭 載人員。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准搭載一名十二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條例》指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報警等候處理;未造成人員 傷亡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移動車輛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 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報警等候處理。涉及保險理賠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交通事故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 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明確,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 止端莊,指揮規範。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 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 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條例》規定,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有 不按規定通行的行為,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有不繫安全帶的行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機動車未隨 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保險標誌、檢驗合格標誌的行為,處一百元罰款: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未避讓行人的行為 的,處二百元罰款;駕駛拖拉機進入高速公路的,處一百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有不繫安全帶行為的,處二百元罰款。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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