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會這樣影響行業!

近日,備受保險行業關注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正式經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對外發布。在新規範下,未來重疾險會有什麼變化?現在我們就一起來看一看此次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病種數量增加,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展。此次修訂對原有25種重疾定義完善擴展為28種,並首次引入輕度疾病的定義,增加了3種輕疾定義。具體見下表:


重磅《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會這樣影響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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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惡性腫瘤的分級更加科學。此次對一直以來備受爭議的甲狀腺癌進行修訂,今後將根據疾病的嚴重程度進行分級賠付,輕度甲狀腺癌被劃分到輕症中。這樣的規範是為了使得疾病的賠付更加科學合理,更能體現保險的保障槓桿作用,也有助於未來重疾險的定價更加合理。

另外,未進行規範前舊版輕症中的輕度惡性腫瘤中是包含原位癌的,而新版規範中新增的輕度惡性腫瘤中不包含原位癌,也就是將來不強制要求保險公司必須保原位癌。

三、關於疾病的定義更加清晰客觀,量化規範,符合當下的治療標準,避免主觀爭議和理賠糾紛。

四、杜絕湊病種增加營銷噱頭的現象,明確規定同一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不得含有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同時,對於發病率極低的疾病,需要在疾病名稱中增加備註向消費者予以提示。這項規定有助於市場進一步規範,避免因為信息不對稱而隨意湊量營銷產品忽悠消費者,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五、明確已購產品不受新規影響,在規範發佈之前已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按照原條款約定,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


最後,附上此次規範修訂版的內容。其中,第三點是最重要的內容,由於篇幅所限,沒有全部摘錄,具體內容及與前版對比詳見文末鏈接(鏈接來源於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官網)。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


前言


為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供給質量,更好地發揮對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補充作用,結合我國重大疾病保險發展及現代醫學最新進展情況,並廣泛研究參考國際經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與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對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以下簡稱“疾病定義”)進行了修訂。

為更好地指導保險公司使用疾病定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以下簡稱“規範”)。

本規範中所稱“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疾病狀態或手術。

1、適用範圍

本規範中的疾病定義主要在參考國內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險發展狀況並結合現代醫學最新進展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因此,本規範適用於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

2、使用原則

2.1 保險公司將產品定名為重大疾病保險,且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階段的,該產品保障的疾病範圍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嚴重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嚴重慢性腎臟病;如果該產品還保障了保險金額低於上述六種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則還應當包括本規範內的

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除前述疾病外,對於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內的其它疾病,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使用;同時,上述疾病均應當使用本規範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2 保險公司設計重大疾病保險產品時,所包含的本規範中的輕度疾病的保險金額應不高於所包含的本規範中的重度疾病保險金額的20%

2.3 保險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增加本規範疾病範圍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險產品中不得含有保障範圍高度重疊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發病率極低,需在疾病名稱中增加標註向消費者予以提示。具體要求以保險行業疾病管理辦公室另行規定為準。

2.4 重大疾病保險條款和配套宣傳材料中,本規範規定的疾病應當按照本規範3.1所列順序排列,並置於各保險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時,應當對二者予以區別說明。

2.5 保險公司設定重大疾病保險除外責任時,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的疾病、達到的疾病狀態或進行的手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規範3.2規定的範圍。

3、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見附件)

4、重大疾病保險宣傳材料的相關規定

在重大疾病保險的宣傳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稱單獨出現,應當採用以下主標題和副標題結合的形式。

4.1 嚴重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4.2 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 嚴重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重大器官須異體移植手術

4.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切開心包手術

4.6 嚴重慢性腎臟病——須透析治療

4.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4.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4.9 嚴重良性顱內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4.11 嚴重腦炎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藥物濫用所致

4.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5 癱瘓——永久完全

4.16 心臟瓣膜手術——須切開心臟手術

4.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認知功能障礙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4.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0 嚴重III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4.21 嚴重特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4.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前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副標題中註明

4.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4.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含胸腹腔鏡下)手術

4.26 嚴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 嚴重克羅恩病——瘻管形成

4.28 嚴重潰瘍性結腸炎——須結腸切除或迴腸造瘻術

4.29 輕度惡性腫瘤

4.30較輕急性心肌梗死

4.31 輕度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5、附則

5.1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設立保險行業疾病定義管理辦公室,協助中國銀保監會做好健康保險產品監管中有關疾病定義的管理工作,建立行業疾病定義長效管理機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險相關疾病醫療實踐的進展情況,原則上至少每5年對疾病定義及規範進行全面評估,視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開展修訂工作。

5.2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2020年*月*日)起施行。本規範發佈之日前已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按原條款約定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2020年*月*日後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週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應當符合本規範。

5.3 本規範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http://www.iachina.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a115db7ecc79413bbb47cd7a284ac6ec.pdf)


《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修訂版(徵求意見稿)》修訂內容對比表.pdf(http://www.iachina.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45f34613f3e340f9b1ea6578502502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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