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買保險受益人是丈夫,保單算丈夫的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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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買了保險,受益人是丈夫,那麼保單到底屬於誰。

這需要分兩部分來看。

保險的受益人分為兩個大類。

一類是生存受益人,生存受益人一般就是被保險人本人,不需要特別指定,比如年金保險的生存金、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等,都是支付給被保險人。

另一類是身故受益人,身故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身故保險金的人。身故受益人需要由被保險人指定。

保單到底屬於誰

我想,買保險如果把身故受益人指定為自己的丈夫,主要目的是希望在自己萬一身故後,保險金能夠給自己的愛人留下一筆錢,作為對家人的經濟補償。這個初衷肯定是好的。

我們來分析保單屬於誰,也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

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也就是所謂的退保金。這份現金價值是屬於投保人的財產。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保單是屬於投保人的。正是因為這樣,保險退保,必須由投保人申請,而不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從保單受益人的角度。上面有說,保單受益人也分為生存受益和身故受益兩種。比如一份帶有身故保障的重疾險,其實被保險人和身故受益人都可能從中獲得保險金,也就是說妻子和丈夫都有可能從中獲益。

綜上所述,如果要區分保單到底屬於誰,可以考慮導致你產生這個疑問的原因。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老萌有個存錢罐


我是野豬,我來回答

通常提出這樣的問題可能是婚姻關係出現了問題——牽涉了家庭財產分割,才會問出這樣尖銳的問題。坦白講,提問有點模糊,不過照字面通俗理解的話,我的答案:保單不算丈夫的!原因如下:

第一、丈夫擁有的是受益權,也就是保險金請求權

一張保單有三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就是交錢的人,如題,妻子買保險投保人應該是妻子,被保險人也就是獲得保障的人,應該也是妻子,而丈夫是保險受益人,也就是發生保險責任後擁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法律上,被保險人隨時有權更改受益人,也就是妻子隨時可以消除丈夫的保險金請求權。

第二、投保人擁有保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也就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險費的人。如果保單退保,現金價值是要退還給投保人的,因為這是人家交的錢。一般家庭財產分割,才會去計算保單的現金價值。如題,妻子買保險,那麼投保人就是妻子,因此就算財產分割也只分割共同財產,而這屬於妻子自己買的,所以不用拿出來分割。

綜上,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保單不算丈夫的!


之所以說這個提問有點模糊,是因為:

一、沒有指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如果投保人並不是妻子而是妻子的父母或者乾脆就是丈夫,就算被保險人是妻子,那麼這裡面的變數還是比較大的。如果是妻子的父母,那麼這個問題就不存在,因為這個保單是毫無爭議的婚前個人資產,嚴格說,這是妻子父母的錢,跟妻子和丈夫這個家庭的資產沒有關係。但是,如果投保人是丈夫,且是丈夫用自己的錢購買而不是夫妻共同資產購買,那麼這個保單退保的現金價值歸丈夫。

二、沒有指明是否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

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資產繳納的保險費,那麼就應該把保單現金價值一分為二,妻子如果想保留保單,那麼應該補償丈夫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並且把投保人改為妻子的名字——保單就徹底歸妻子所有。否則只能退保,把退出來的現金價值二一添作五,兩人對半分。

我是野豬,回答完畢!


險道求生的野豬


不算。

受益人是保單被保險人指定的,如果被保險人身故 保險受益金,身故賠償價值是給指定受益人的。如果被保險人健在,這個保單不屬於受益人。

身故以後,理賠金一定是受益人領取,因為受益人就是保單指定的身故理賠金領取人。

理賠金只有在受益人未指定、或者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時,才會出現一定的意義,在香港是屬於持有人的遺產,在內地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是兩地定義的不同。

要不要償還債務,看債務屬於誰的,如果理賠金給了那個人,且那個人身上有債務,就要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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