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打贏民告官的官司,4個套路您必須會!


想打贏民告官的官司,4個套路您必須會!

一、“民告官”:由“官”負舉證責任

此規定對“民告官”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期限作出明確解釋:即由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十日內,向法院提供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這條規定的要害處在於,如果被訴的行政機關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行政機關被訴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就被視為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民告官”的老百姓作為原告同樣要擔負一定的舉證責任,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在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案件中,應提交自己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相關材料,要求索賠時,提交行政機關造成損害事實的證據。


二、老百姓有了調取證據令

“民告官”案件中,取證難是老百姓深感頭疼和發怵的一大障礙。今後,申請調取證據令可助一臂之力。

該規定除了明確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外,還規定對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證據,可申請法院調取:如戶籍等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規定同時特別強調,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調取行政機關在作出該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有關人士稱,這一舉措既體現了行政訴訟的職權性,又為解決當事人舉證困難提供了司法救濟。


三、行政機關不出庭證據無效

該規定明確,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在庭前交換證據中無爭議的證據除外。

作出這一硬性規定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經過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只有經過當事雙方在庭審中對證據進行充分質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長期以來行政機關受“官本位”及“官貴民賤”思想影響,隨意不出庭應訴,認為提交證據後就完事大吉,而且不因此承擔不利後果,致使法律規定的庭審程序形同虛設。

據悉,最高法院在討論制定此條款時認為,行政訴訟是由於被告行使公權力所引發的,它與民事訴訟的重大不同就是要求被告積極出庭,這既能維護行政訴訟程序價值,而且有利於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原告權益。


四、“偷拍”、“偷錄”無害他人可作證據

對於證據的審核認定,其中一條規定引起廣泛關注: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出,該規定與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關於“偷拍”、“偷錄”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對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但並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並不一律排除,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採取法律未禁止、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權利與義務總是對等的,公民同樣應依法行事。在行政機關履行職責中,公民按要求應提供證據而拒不提供的,如果想等到訴訟程序中再出示證據,法院則不會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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