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二審終審不服怎麼辦?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很多案件一審結束就可以結案了,但是一審之後判決結果當事人不服的,就可能再次提起上訴申請二審,那麼要是行政訴訟二審終審還不服的可以上訴申請再審。

民告官、二審終審不服怎麼辦?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行政訴訟二審終審不服怎麼辦?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法院終審裁判認為有錯誤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其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第二審行政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行上訴。

二審程序不是每個行政案件的必經程序。第一審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其裁判正確,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沒有提起上訴,便不會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

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繫:

1)當事人在第一審、第二審中提出的訴訟主張,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

2)第二審程序中的訴訟法律關係是第一審訴訟法律關係的繼續和發展,訴訟當事人沒有改變。

3)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案件,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4)第一審程序是第二審程序的前提和基礎,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繼續和發展。如果第一審程序中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則第二審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即可。否則,第二審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1)審級不同。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是兩個不同審級的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並對其進行審判的程序;第二審程序則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上訴並對其上訴的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序。上訴必須是向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當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但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第二審程序即為終審程序,當事人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訴。

2)審判對象不同。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判的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判的對象不僅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審判程序引發的緣由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於行政管理相對一方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起訴權而引起;第二審程序則是由於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訴權而引起。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一方當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以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還可以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4)審結期限不同。第一審判決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二審判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

5)審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對第一審行政案件不能進行書面審理,而對第二審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則可以進行書面審理。

6)審判結果不同。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終結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決的方式結案;而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審理的上訴案件,則可作出判決,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審判決的形式包括判決維持、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第二審判決的形式包括維持原判和依法改判,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在行政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1)保障行政訴訟當事人享有上訴權,上訴是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有權依法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序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確性,合法性,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同時,第二審程序還可以使訴訟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作的陳述或未提供的證據得到陳述和提供的機會。

2)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序,糾正第一審裁判中的錯誤。由於我國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既審查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在適用法律上有無錯誤,也審查下級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是事實審也是法律審。所以,上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第二審程序,對上訴行政案件進行事實和法律兩方面的全面審查、使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判得以糾正。

3)有利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使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能夠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慮,從而儘量避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人民法院的錯誤裁判而蒙受損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有利於上級人民法院監督和檢查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加強審判監督,總結工作經驗,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行使行政審判權,上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可以發現和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法規和審判作風中存在的問題,從而提高行政審判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

5)有助於行政訴訟當事人服判息訴,減少糾紛和纏訟,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行政訴訟的上訴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和裁判的一種訴訟制度。

上訴是基於上訴權而提起的,無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確,訴訟當事人都有權提起上訴。只要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上訴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這是由我國的審級制度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是否上訴,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剝奪。保證當事人自由行使這項權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嚴格依法辦案的一個重要方面。審理好上訴案件,也是保護辦案質量的重要環節。

按照我國的審級制度的規定,訴訟當事人對於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訴訟當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訴。


上訴行政案件的當事人一般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所謂上訴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當事人。

所謂被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一方的對方當事人,即上訴人的對稱。上訴人是第一審案件的原告時,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是被上訴人;上訴人是第一審案件的被告時,作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被上訴人;上訴人僅僅是第一審案件的第三人時,應將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作為被上訴人;如果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訴的,他們既是上訴人,又互為被上訴人,實踐中一般均稱之為上訴人,而不再稱其為被上訴人,法律文書也不必再列他們為被上訴人。因為只要將雙方均列為上訴人,他們的法律地位就已經明確了。

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是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訴都能夠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只有合法的上訴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序的發生,也就是說,上訴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必要的條件,則上訴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上訴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依法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委託代理人必須經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可以提起上訴的有“起訴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種裁定。

這兩種裁定隻影響原告的訴訟權利,因此,不服第一審裁定有權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被上訴人必須是提起上訴的對方當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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