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發包中,其他承包人不應為發生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承擔責任

【建設工程】平行發包中,其他承包人不應為發生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承擔責任


平行發包中,其他承包人不應為發生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承擔責任


1592.平行發包中,其他承包人不應為發生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承擔責任,造成發包人財產損失,宜由發包人直接向其索賠。

平行發包中,承包人之一發生火災事故的,由發包人直接向其提出更有利於損害賠償問題的一併解決。以工程交付前風險責任承擔為由,要求其他承包人先向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後再向發生火災的承包人追償不妥。

案例1582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終370號“遼寧強大鋁業工程有限公司與雙鴨山市體有局、雙鴨山市五環體育健身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05年4月10日,強大公司與雙鴨山體育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6年8月25日,工程施工中,另一施工隊曲阜遠大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電焊工湯月明在電焊作業時引燃可燃性材料、導致火災。火災發生後,強大公司撤離施工現場。雙鴨山體育局將強大公司未完成工程及火災受損的工程部分委託其他單位進行施工。

2007年1月16日,強大公司向雙鴨山體育局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圖紙、工程檔案等材料要求工程結算,雙鴨山體育局不同意按強大公司的主張結算。

後強大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雙鴨山體育局、五環公司給付工程款3084,777.60元;二、雙鴨山體育局、五環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由雙鴨山體育局、五環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雙鴨山體育局反訴請求:一、返還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墊付款50萬元;二、賠償逾期交工造成的損失約30萬元。(上述兩項請求的具體數以司法鑑定為準)。

一審法院認為,強大公司與雙鴨山體育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強大公司與雙鴨山體育局均應按照約定履行。關於訴爭工程被火災損毀的責任承擔問題。強大公司在工程施工期間,由於案外人遠大公司的原因造成施工現場失火,導致強大公司施工的部分工程損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的規定,以及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9.1.6條“承包方負責成品保護”的約定,訴爭工程未交付前失火的風險責任應由強大公司承擔。現強大公司自認收取雙鴨山體育局支付的232萬元工程款,該款現超過火災後剩餘可利用的工程成品價款,由此,對強大公司要求雙鴨山體育局、五環公司再行給付工程款3084777.60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對因案外人遠大公司工人作業導致火災造成的損失,強大公司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向遠大公司主張賠償。因火災後剩餘可利用工程價款為1768444.31元,故雙鴨山體育局向強大公司多支付工程款551555.69元(總工程款2320000元-剩餘可利用的工程價款1768444.31元)。由此,對雙鴨山體育局要求強大公司返還多支付工程款551555.69元的反訴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因逾期交工的損失並非由強大公司直接造成,故對雙鴨山體育局的該項反訴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一、駁回強大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強大公司返還雙鴨山體育局工程款551555.69元。以上款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給付完畢;三、駁回雙鴨山體育局的其他訴訟求。後強大公司提起上訴。


平行發包中,其他承包人不應為發生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雙鴨山體育局與強大公司於2005年4月10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有效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於案涉工程火災損毀責任的承擔問題。依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強大公司合同義務是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工作成果是在強大公司佔有之下的,強大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但這種妥善保管是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按照本行業的一般要求進行的保管。案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引起火災並非系強大公司未採用適當的保管措施所造成,且雙鴨山體育局亦未舉示證據證實強大公司對引起火災具有過錯。故強大公司對火災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第9.1.6條約定承包方負責成品保護”以及第47條約定“由於承包方自身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包方自行承擔責任”,但均是對強大公司保管義務以及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需承擔責任的一般約定,對於強大公司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雙方對此並未特別約定。案涉工程為雙鴨山市體育中心的外裝工程,損毀的部分非裝飾材料本身,強大公司通過施工已將裝飾材料物化到體育中心主體之上。遠大公司引起火災損毀的是建設單位雙鴨山體育局與五環公司的財產權,故應由雙山體育局與五環公司要求侵權人遠大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因強大公司、遠大公司均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單位,由建設單位提出索賠更有利於損害賠償問題的一併解決。綜上,一審法院對於訴爭工程火災損毀責任的承擔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強大公司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雙鴨山市中人民法院(2013)雙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擊文第三項;二、撤銷雙鴨山市中人民法院(2013)雙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三、判令雙山市體育局與雙鴨山市五環體育健身有限公司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給付遼寧強大鋁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393.60元及利息。(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平行發包中,其他承包人不應為發生火災事故的承包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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